[诉讼]智房科技(83690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6909 证券简称:智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2月2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0682民初1082号,一审判决原告胜 诉。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忠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志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参股子公司南通智房新材科技 有 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参股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 11月 26日,原告、被告以及江苏辉煌钢构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煌钢构”)签订《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受让原告、辉煌钢构双方出让的第三人合计63%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15万元;协 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以货币资金 500万元认购第三人新增加的注册资 本500万元。根据《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被告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815万元,出资比例81.5%,出资时间为2021 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及增资手续,然而截 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而第三人也为予以催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迟迟不缴付出资额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及原告的利益。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第三人缴付出资款 8,150,000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2,000,000元(按同期LPR的2倍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10,1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 11月 26日,原告、被告以及江苏辉煌钢构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煌钢构”)签订《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受让原告、辉煌钢构双方出让的第三人合计63%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15万元;协 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以货币资金 500 万元认购第三人新增加的注册资 本500万元。根据《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被告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815 万元,出资比例81.5%,出资时间为2021 年12月31日。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及增资手续,然而截 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而第三人也为予以催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迟迟不缴付出资额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及原告的利益。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苏0682民初108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志友向第三人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815万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标准计算的逾 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0元,由被告周志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系公司诉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出资到位,目前 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展开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纳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并于往期内正 常计算其公允价值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 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上述判决书积极推进公司相关权利的实现,与法院及 被告进行及时有效沟通,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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