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山本光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00:26:05 中财网
原标题:山本光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4月 2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3月 2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 6月 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 0311民初 6369号。因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给予确认:
鉴于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实现其股份退出目的,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不再就《增资协议》《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事项向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举报等;双方确认,《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关于股份回购事宜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别无争议。双方在此确认,此前双方关于股份回购约定的所有协议均已终止,自始无效,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重新生效或恢复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晓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后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志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 9月 23日,原告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钜投资”)与被告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本光电”或“公司”)分别签订了《增资协议》、《<增效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原告以2.1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380.9524万股股票,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800万元,其中 380.952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19.04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能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800万元及收益 253.33万元(收益以人民币 800万元为本金,按年化 10%的标准,自 2019年 12月 18日起计算至五被告支付完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暂计至 2024年 2月 17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30,000元、保全担保费 6,5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9年 9月 23日,原告对被告五进行增资,并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照《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人民币 800万元,增资完成后,原告直接持有被告五 380.952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7253%。根据《增资协议》第 5.1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款由原告分两期支付至被告五。

第一期 640万元增资款由原告在《增资协议》交割条件达成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第二期 160万元增资款在被告五完成股份托管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

原告于 2019年 12月 18日将第一期增资款人民币 640万元支付至被告五,于 2020年 1月 15日将第二期增资款人民币 160万元支付至被告五。至此,原告在《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完成。根据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五未能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的,则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五股份。因被告五未能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故原告于 2023年 5月 25日向五被告发出《关于执行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回购股权约定的知会函》,五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关于执行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回购股权约定的知会函》后,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完成股权回购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要求五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五股份的条件已经成就,但五被告拒不履行回购义务,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因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给予确认,公司于 2025年 6月 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 0311 民初 6369 号。

(二)调解情况
2025年 6月 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 0311民初 6369号。因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给予确认:
鉴于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实现其股份退出目的,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不再就《增资协议》《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事项向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举报等;双方确认,《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关于股份回购事宜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别无争议。双方在此确认,此前双方关于股份回购约定的所有协议均已终止,自始无效,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重新生效或恢复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 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 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粤 0311 民初 63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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