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3014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且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合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整理成书面资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 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 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