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300407):凯发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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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19日 19:20: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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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凯发电气:
凯发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凯发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凯发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
海泰发展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77,126,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8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人,代表股份77,126,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84%。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5人,代表股份1,481,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65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宣布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8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反对 4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0,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58%;反对4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70%;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8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反对 4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0,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58%;反对4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8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反对 4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0,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58%;反对4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53,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9%;反对 4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9%;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243%;反对4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70%;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7%。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5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4%;反对 4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3%;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73%;反对4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95%;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653,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1%;反对 4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7%;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10%;反对4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57%;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6,70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6%;反对 4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39%;反对4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2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
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承办律师:段崇阳
薛 瑶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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