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600449):宁夏建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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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19日 16:06: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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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题
1.《关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6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9:15-15:00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主持人:董事长王玉林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分别所持股份数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会议议题
(三)主持人宣读《关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主持人宣读《关于修改<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以上议案
(六)主持人提名现场监票人、计票人,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举手表决(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以上议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八)监票人检票,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情况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休会。由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发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十)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复网络及现场、网络合并投票结果(十一)计票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十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律师宣读本次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十四)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五)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作为章程附件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取消监事会
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
公司将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明确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3.完善股东权利;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
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5.明确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增加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完善董事的责任。
6.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7.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职权内容;
8.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利润分配等相关内容。
9.其他修订。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及作为章程附件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章总则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宁体改发
〔1998〕6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
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宁体改发
〔1998〕6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
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7106597906。 |
3 |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4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
| |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 |
6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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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8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
第三章 股 份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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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11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股本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8,181,04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 | 478,181,042股。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1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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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20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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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2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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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委 | | |
22 |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和经理层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
| | |
| | |
|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委。 | 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23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 |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24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 |
2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2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2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 | |
|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28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29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
|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30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31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32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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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4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
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35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36 |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
属企业占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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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附
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
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
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现金清偿。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
其附属企业)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追回其所侵占的公司
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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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
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
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38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39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40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41 | 【新增】 |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42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 |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和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交易所涉资金、资
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收购、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商品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技术改造和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租入或租出、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非现金资产
或涉及对价支付(或附有任何义务)的现金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
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决定公司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 |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交易所涉资金、资
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收购、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商品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技术改造和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资产、受
赠非现金资产或者受赠涉及对价支付(或者附
有任何义务)的现金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 | |
| 赠、赞助。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 |
43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会审议前述第(三)项担保议案时,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2/3以
上通过。 |
44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
|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45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七)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七)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 | |
| | |
| | |
46 | 第四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 |
47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所在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48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49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东会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
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
披露。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50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51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52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53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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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4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
|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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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5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56 |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 【删除】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57 | 【新增】 | 第六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58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59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 | 【删除】 |
|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
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
60 |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前条的规
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删除】 |
61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 【删除】 |
62 | 第六十四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63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
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
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
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 【删除】 |
64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6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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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6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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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68 | 第七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
| 关部门查处。 | 部门查处。 |
69 |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70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分为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根
据所议事项确定股东大会投票方式。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注明投票方式。
股东现场投票的,既可以亲自参加会议进
行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表决,两
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表
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
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
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 | 【删除】 |
71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删除】 |
72 |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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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73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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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七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
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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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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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77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
|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78 | 第八十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章程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79 | 【新增】 |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80 |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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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新增】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82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