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002506):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20:25:51 中财网
原标题:协鑫集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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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企业 ESG(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以下合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组成,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 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二)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形成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需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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