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子(600879):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8:05:01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电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选举。

第六条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七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独立董事候选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八条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的表决权。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总人数、非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股东会等额选举董事的投票结束后,得票达到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十一条股东会差额选举董事的投票结束后,当选原则如下:
1、得票达到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数少于或等于拟选举人数时,得票达到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2、得票达到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数多于拟选举人数时,得票多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如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排在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之前的其他董事候选人当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重新进行投票,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排名在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十二条如该次董事选举为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一次投票当选的董事人数不低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当选的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如有缺额董事,新一届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另行组织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如第一次投票当选的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任职资格有效,但推迟至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累计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方可就任,上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上一届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另行组织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第十三条缺额董事补选适用累积投票制时按照上述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和当选原则执行,直至选举产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缺额董事为止。

第四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六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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