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精研科技(300709):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及金额:①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元;②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万元、律师费 20万元;③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元、保全费 5000元、保全保险费 45000元,合计 577128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565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为恢复执行裁定,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民初 19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3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年 7月 28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2023年 9月 2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04民初 19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0404民初 1941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民终 397号),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 04民终 397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04民初 1941号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万元、律师费 20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元、保全费 5000元、保全保险费 45000元,合计 577128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565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 0404执 2116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民终 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本次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司法拍卖、变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 12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 1077.8619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恢复执行裁定,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04恢执 419号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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