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301302):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7:03:3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如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1,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53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5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370,000股,并于2022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9,1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5,47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0,461,09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5,008,90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2年 12月 2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361,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5%,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年6月26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47,0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241%,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5户,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71,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532%,上述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05,470,000股为基数,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股,共计转增52,735,000股。上述方案已于 2023年 6月 1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105,470,000股增至158,205,000股。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截至2024年7月18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股份2,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成交总金额为40,958,037.8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已于2024年7月29日办理完成上述2,340,000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58,205,000股变更为155,865,000股。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派发股票股利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份限售 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己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内期末(即2022年12月23日 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 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 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3)本人严格遵守北京华如志远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 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4)本人严格遵守北京华如筑梦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 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严格遵守华如扬帆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 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 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南京华如志 远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股份限售 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 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持股平 台北京华如 筑梦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 合伙)和北京 华如扬帆管 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股份限售 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 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 监高股份限售 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本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严格遵守北京华如志远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华如筑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 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 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 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公司实际控 制人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 诺。 (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减持价格: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及数量: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包括 延长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则每年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票数量的25%。 (5)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南京华如志 远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相 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 监高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12月23日,如遇非交易 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该股东在限售 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 况。
注:南京华如志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北京华如志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532%。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股东名称限售股份数量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李杰23,250,00023,250,000
 韩超22,500,00022,500,000
 南京华如志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0,00020,160,000
 北京华如筑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195,0003,195,000
 北京华如扬帆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520,0002,52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上述股东中,韩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此外,根据相关承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相关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股 数(股)本次解除限售后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占总股本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非流通股71,625,00045.95%-71,625,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84,240,00054.05%+71,625,000155,865,000100%
三、总股本155,865,000100% 155,865,000100%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6月1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