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同时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
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
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如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制定其他
规定的,应当遵守该等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25%
种类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1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6
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5%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6
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5%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
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
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
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30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180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30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5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1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1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10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10
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10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10%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10%
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 10%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5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10%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主持。 | 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
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
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
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
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10
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2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2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2
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10
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10
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
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3000
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
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必须进行审计、
评估的除外。
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
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3000
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
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必须进行审计、评估的
除外。
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
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3%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3%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
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
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 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如 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 |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
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
于 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
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其所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其
“ ”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
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
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2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2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书记 1名,党
委其他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书记 1名,
党委其他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3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该职,期
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2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该职,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名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会对本条第二款第(四)至(六)项规定的事项
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
|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职工董事 1名。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
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
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
定其组成人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
就以上事项而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500
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
就以上事项而言,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500
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 5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七)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需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就以上事项而言,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0
超过 万元;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
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300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
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 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 5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
5%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的关联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需股东会审批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就以上事项而言,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人民币;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
上的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
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1/10 1/3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1/10 1/3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3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满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满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
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
| 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 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
| 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
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
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
|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投资与 ESG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四个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名。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主要职
责包括: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
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工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
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充分
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
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研究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法与方式,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
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
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节 监事会
3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1
数选举产生。设职工监事 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1/3
担任的监事比例不低于 。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监 | 删除 |
1/2
事会会议应当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
1/2
必须经全体监事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50%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50%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2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
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
制如下: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
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
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3.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
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
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
方案实施的;
4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
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1.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
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
制如下: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
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
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
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
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
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
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
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
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
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
的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 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 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
行。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
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数据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