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5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0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656,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9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5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638,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0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84%;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8%;弃权12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95,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53%;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31%;弃权12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11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31%;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8%;弃权1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5,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65%;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31%;弃权1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0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84%;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8%;弃权12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5,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53%;反对1,92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31%;弃权12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发友、宋伟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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