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安控科技(300370):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 2019年 11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公告中披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事宜。 2021年 4月 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民初 647号),判决前述相关主体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 595,988,697元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4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1年 5月 2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以下合称“上诉人”)提起的《上诉状》,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民初 647号判决书的判决,共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民初 647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 11月 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720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 2022年 1月 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京 01执 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年 2月 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民申 506号),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4月 14日作出的【2019】京 01民初 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 01民初 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2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022年 6月 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 5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2023年 2月 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23】京民申 461号),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4月 14日作出的【2019】京 01民初 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事项不会影响【2019】京 01民初 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2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 5月 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申 46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2024年 10月 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 01执 3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款 19,736,761.4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 01执 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蓓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城市花园紫东苑3幢 1单元 401室房产、被执行人王蓓、沙晓东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城市花园地下车库 DX幢 80室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房产及车库已完成权属过户登记,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 6,910,915.00元(未经审计)。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 01执 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因涉案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9】京 01民初 6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过户预计将为公司 2025年度带来 6,706,035.32元的收益(未经审计),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仍需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若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将立即向管辖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资产评估报告 国枫兴华评报字【2025】第 020135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 01执 33号之二;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 01执 33号之三。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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