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纳川(30019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和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二)[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书》 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判决结果 (一)(2025)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1400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息费总和以年利率 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三、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1)以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静海区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7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津(2023)静海区不动产证明第064574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2)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3)对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动产【详见附表 1、附表 2、附表 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139.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796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5年4月3日的利息、复利计1662844.23元,自2025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计算); 二、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届期若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2504室、2505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66980号、第00669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22)厦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433号、第0143434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用在最高债权1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申请人陈志江对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用在最高债权1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陈志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28655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于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三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其负担的仲裁费用328655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裁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2025)闽05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 2.[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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