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9770):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时间:2025年03月14日 11:05:58 中财网

原标题: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
重要提示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02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3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第二部分释义.....................................................6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8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9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1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2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3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3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6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7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25、销售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在开放期内,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资本金11.46亿元人民币,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创造价值,积极构建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安全相统一的新发展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公司依托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2024年实现公募、非货管理规模稳步增长,投资业绩均衡稳健,经营效益大幅提升,公司连续五年被评为北京市纳税A级企业。2024年,公司作为基金业协会12家受邀单位之一,参与编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指引》团体标准;荣获天天基金网“年度优质投资者陪伴基金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市场潜力机构”奖,行业影响力逐步显现。

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盈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旸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碳中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福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数十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2023 7 7
乔发栋先生:董事长。自 年 月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历任西北电网公司财务部基建财务处处长,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海业务部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董监办)主任、党组秘书、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筹备组组长,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国网雄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部高级总监。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国网英大股份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高级经理、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证券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先后发表论文、论著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20余项,出版专著、教材50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周开国先生:独立董事,自2024年12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金融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山大学教授、系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国家智库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东莞市社科院特约研究员,第十二届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民盟广东省委第十五届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六届经济委员会主任,民盟广东省委第十六届常委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审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审计师兼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李莉女士:职工监事,自2022年8月3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曾任武汉吉隆过滤集团市场部市场内务、主管,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人、业务主任、兼职讲师,泰康人寿总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职场营销组长,泰康养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招聘、员工关系、薪酬福利,英大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资板块负责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董监办)薪酬绩效、主任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2020年1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2022年3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兼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韩坪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分析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分析师。2020年12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易祺坤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4年12月16日。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张大铮
一般委员:党晶、刘家睿、孙莹贺、董大鹏、石茜虹
秘 书:赵济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务运作体系及日常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5)前瞻性原则。及时主动认识、适应外部经营形势的新变化,对风险变化趋势做出前瞻性预判,引导业务稳健运行。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审议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情况,如风险控制重要流程等;审议具体风险管理制度;审议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应对策略等重大事项;审议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的具体执行方案等;审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相关报告等;审议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审议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组织和统筹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对公司各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协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评价。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合规、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监察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风险控制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07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cn
(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citicsf.com/e-futures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674
网址:www.nbcb.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法定代表人:汤蕾
网址:www.puzefund.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86-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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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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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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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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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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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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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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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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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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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层,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徐伟、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张一帆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20〕110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7,999,027,982.3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9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9月24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2021年4月16日,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相关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费率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40%
 100万元(含)-500万元0.2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N<7日1.50%
 7日≤N<30日0.10%
 N≥30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4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85.87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续持有期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续持有期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10,342.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实施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因部分延期赎回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并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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