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号”变更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计量大道 88号”(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最终经核准的注册地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以上变更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综合利用业务,实际业务运营主要由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实施,中油金鸿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在湖南省衡阳市。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于业务发展需求、提升管理及运营效率的考虑,公司已于 2024月 5月 17日将办公地址变更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号金鸿控股 16层,详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现拟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计量大道 88号”。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于业务发展需求、提升管理及运营效率的考虑,拟就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基于上述情况,对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 |
全文:删除“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恒山西路108号 邮政编码:132013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计量大道88号 邮政编码:4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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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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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确认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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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
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
随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
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随管
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
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能源开发利用。 |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
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
随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
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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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集团)
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万宝集团
冷机制作工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及内部职工
于1992年12月25日共同发起设立。 |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集团)
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万宝集团
冷机制作工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及内部职工
于1992年12月25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7,480,0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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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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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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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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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质押权的标的。 |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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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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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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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计账薄、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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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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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
|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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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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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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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
|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在控股股东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报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后,以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法律诉
讼,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其侵占财产。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总数之内。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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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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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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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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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以上审批权限
导致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股东、监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及
本章程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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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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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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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十条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对于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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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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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
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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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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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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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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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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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七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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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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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四条 如果委托书中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则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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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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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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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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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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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
第七十八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当
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
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五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当
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
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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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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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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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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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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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
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三)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
换、增补监事时,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提出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二)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
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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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者
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述累积投票制是指…… | 第九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
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述累积投票制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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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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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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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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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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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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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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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一年
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董事应严格维护公司资金的安
全,不得利用职权协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如有上述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予以罢免,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应严格维护公司资金的安
全,不得利用职权协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如有上述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予以罢免,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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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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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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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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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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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指股权性投资)须
经董事会批准;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
事会全体成员的 2/3以上批准(涉及关联
交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批准),
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的对外担保,
还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但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由董事会批准;无须履行
及时信息披露的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指股权性投资)须
经董事会批准;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 2/3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易
的,经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批准),其
中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
须提交股东会批准。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但
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由董事会批准;无须履行
及时信息披露的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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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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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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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董
事长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董
事长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不含5%)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不含5%)
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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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不含5%)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
上(不含 5%)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不含5%)
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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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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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应当在会议召开3天之前
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和监事
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
可以免于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
知可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
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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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的内容
与格式应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的内容
与格式应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在控股股东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报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后,
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法律
诉讼,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其侵占财产。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总数之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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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
|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
|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
|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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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至6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名至 6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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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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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总
经理审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含5%);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含5%);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含5%);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含5%)。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含5%);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含5%)。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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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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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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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第一百七十条 …… |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
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 |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
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过半
数的表决权通过。
……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以专人送
出,或者邮件方式送出,或者传真送出,
或者电话通知。 | 删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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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券时报》上公告。 | 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
|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情形、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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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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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
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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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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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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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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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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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如无特定规定,本章程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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