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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839719):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质押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00:03:54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质押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质押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宁新新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宁新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质押公司股份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情况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股东 股东、实际 是否为限售 质押起 质押到期
股数 补充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质押用途
名称 控制人及其 股 始日 日
(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李海 航1,160,000含 20,000股 限售股2025年 7月 7 日至质权人 办理解除 质押登记 之日江西奉新 县工业园 区开发有 限公司11.87%1.25%为公司融 资提供担 保
2025年 6月 10日,公司与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总金额 937万元借款,为保证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海航将其持有的 116万股股份质押给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二、累计股份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股) 未质押股份情况(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数

      限售股流通股限售股流通股
李海航9,769,71010.49%9,760,00099.90%10.48%7,320,0002,440,0007,2832,427
邓达琴8,434,0009.06%8,190,00097.11%8.80%6,300,0001,890,00025,500218,500
李江标5,268,3215.66%5,200,00098.70%5.59%3,882,9201,317,08068,321-
奉新县盛通企 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2,224,0002.39%-----1,668,000556,000
合计25,696,03127.60%23,150,00090.09%24.87%17,502,9205,647,0801,769,104776,927
股东名称历次质 质押数量 (股)的具体情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质押时间质押权人质押用途    
李海航1,160,0001.25%2025年 7月 7日至质权人办 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 发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8,600,0009.24%2025年 6月 25日至质权人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奉新县擎源智链供应链 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邓达琴6,190,0006.65%2025年 5月 29日起至业务 结清止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 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00,0002.15%2025年 4月 17日起至业务 结清止奉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    
李江标3,100,0003.33%2025年 3月 9日起至 2030 年 3月 9日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分行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    
 2,100,0002.26%2025年 1月 9日起至业务结 清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分行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    
注:奉新县擎源智链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奉新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9%股份)全资子公司,奉新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为奉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质押及历次股份质押,系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及经营所需提供质押担保,用于解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已达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 90.09%,质押比例较高。若因为权利人行使相关权利,导致累计出质的股票到期无法解除质押且被司法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公告、股份质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取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质押权人的资信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宁新新材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已达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 90.09%,本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比例较高带来的控制权稳定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均为公司融资及经营所需提供质押担保,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对宁新新材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质押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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