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00260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43:52 中财网 |
|
原标题:
领益智造: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
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
领益转债
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曾芳勤女士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 7月 4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领益大厦 15楼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55人,代表股份 4,285,788,777股,占公司总1
股份的 61.154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8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139,524,2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06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9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52人,代表股份 146,264,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54人,代表股份 146,264,7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8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52人,代表股份 146,264,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8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5%。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931,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67%;反对 73,009,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5%;弃权 8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40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47%;反对 73,009,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162%;弃权 8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83,59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1,27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 9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07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6%;反对 1,27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0%;弃权 9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