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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60069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2:30:59 中财网
原标题:阳煤化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33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5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2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集团”)因 2021年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1号)。

同时,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于同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2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1号)主要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阳煤化工总经理,且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
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阳煤化工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阳煤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阳煤化工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阳煤化工董事会秘书,在阳煤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阳煤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阳煤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华阳集团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2号)主要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划转阳煤化工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阳煤化工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阳煤化工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樊宗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阳集团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事项是公司原控股股东在 2021年发生的资金占用行为,且于当年9月30日已全部归还,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战略布局仍按计划顺利推进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水平,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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