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民股份(300345):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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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7:3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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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民股份: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2025年 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相关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同意在前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万元(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号)。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两笔担保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
近日,公司下属公司大理鸿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电子”)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同意鸿新电子向公司下属公司大理鸿新
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
太阳能”)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名称 | 大理鸿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罗锋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23MADE11W21X |
成立日期 | 2024年 3月 28日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
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
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鸿新
太阳能自设立以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鸿新
太阳能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12月 31日 | 2025年 3月 31日 |
资产总额 | 31,194.67 | 36,277.00 |
负债总额 | 26,418.84 | 31,128.61 |
净资产 | 4,775.83 | 5,148.39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5年 1-3月 |
营业收入 | 65,396.17 | 26,668.61 |
利润总额 | -6,534.49 | 287.58 |
净利润 | -5,343.50 | 324.27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债权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
2、债务人:四川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伍佰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鉴定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
1、债权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2、债务人:四川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伍佰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
1、债权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
2、债务人:大理鸿新
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大理鸿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债权限额:壹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
15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9,86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95%,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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