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沧州明珠(002108):沧州明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2:11:36 中财网 |
|
原标题:
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
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5-03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3.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32%。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和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东鸿新材料”)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5-021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6月27日,公司与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平原支行在德州市签署《
齐鲁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德州东鸿新材料在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平原支行办理人民币 1,000万元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
股比例 | 被担保方2025
年3月31日资
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
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
后担保余
额(万元) | 经审批的
担保额度
(万元) | 剩余担
保额度
(万元) |
沧州明珠
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 | 德州东鸿新
材料有限公
司 | 100% | 64.93% | 0 | 1,000 | 6,000 | 5,0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6日
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平安东大街2395号
3、法定代表人:李林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股权结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未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8,410.59 | 7,518.68 |
负债总额 | 5,460.89 | 4,733.09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5,460.89 | 4,733.09 |
净资产 | 2,949.70 | 2,785.59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项目 | 2025年1-3月(未审计) | 2024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949.00 | 17,415.07 |
利润总额 | 164.11 | -1,083.88 |
净利润 | 164.11 | -1,078.78 |
经查询,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平原支行
3、债务人:德州东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在保证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
(2)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依据本条上述第(1)、(2)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保证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
五、董事会意见
德州东鸿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66.08%,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0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36,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4.46%,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32%。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
齐鲁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