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603005):晶方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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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7:06: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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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晶方科技:
晶方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
晶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17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7/3 | - | 2025/7/4 | 2025/7/4 |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4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652,171,706扣除747,700股后的股份651,424,006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4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719,616.5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1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51,424,006股×0.084元)÷652,171,706股≈0.08390元。
2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39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7/3 | - | 2025/7/4 | 2025/7/4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晶磊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5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6元。对于
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84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7730001
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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