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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00248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09:41:41 中财网
原标题:新筑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因公事无法参加本次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由董事夏玉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9人,代表股份82,603,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93%。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5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80,649,7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53%。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72
人,代表股份42,216,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1.01 公司向进出口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81,05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28%;反对 1,4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124%;弃权1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48%。

1.02 公司向四川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81,06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334%;反对 1,4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095%;弃权1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71%。

1.03 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81,05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68%;反对 1,4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084%;弃权1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蜀道租赁开展融资性售
后回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278%;反对 1,4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120%;弃权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69,76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67%;反对 1,414,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9%;弃权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9648%;反对 1,43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353%;弃权24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楷燃律师、刘子
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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