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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万邦达(300055):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00:04:42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5月 9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5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0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0.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8.25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28,6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26.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 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 率截至目 前担保 余额本次 新增 担保 额度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 比例是否 关联 担保
公司惠州伊斯科73%64.47%34,40128,6005.55%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3%
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14.5%
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2%
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0.5%
惠州伊斯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47,516264,760
负债总额158,087170,69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6,00016,000
流动负债总额144,812157,401
净资产89,42994,064
项目2024年1-12月(经审计)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24,77558,035
利润总额4,2985,439
净利润3,7304,635
被担保方信用情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债权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 28,600万元;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 28,600万元; (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保证期间:依据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约定而发生的主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58,500万元,占公司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9.5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15,585.54万元,占公司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广州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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