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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600782):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18:25:36 中财网
原标题:新钢股份: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158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工作指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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