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11月17日)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21:10:46 中财网

原标题:百诚医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11月17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OGO3-彩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
20
]
海字第
109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门
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电话:
010
-
65219696
传真:
010
-
88381869







二〇

十一




目 录

释义


引言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
的设立


五、
发行人
的独立性


六、
发行人

发起人或股东


七、
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
发行人
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十一、
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
发行人
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
发行人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
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
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
发行人
的税务


十七、
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
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
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百诚医药、发行人、
公司、股份公司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诚有限、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杭州百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百杏



杭州百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百益



杭州百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赛默



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


维康科技



杭州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域投资



杭州本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百众投资



新昌百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百君投资



杭州百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钰投资



杭州福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堂硅谷



绍兴市柯桥区天堂硅谷恒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麦诚医药



杭州麦诚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宜瑞投资



杭州宜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崚晶投资



杭州崚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凤凰银桂



嘉兴农银凤凰银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诚实业



湖州新诚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盛扬



杭州盛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说明,特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创业板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海字第110号)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海字第109号)

本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办百诚医药本次发行上市法律事
务的经办律师

国金证券、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会计师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资产评估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股份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
《杭州
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
2020

6
月审计
报告》(天健审
[2020]10018
号)





本次发行上市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报告期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字第
109



致: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百诚医药

本所
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其本次发行
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业务管
理办法》《执业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
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保证本法律
意见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编报规则》《业务管
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
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为查验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

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签到薄、
会议表决票、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原件
及其正本复印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创业板
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
发行人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

20
20

8

28
日,
发行人
召开第

届董事会第
十六
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依
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
项作出决议,并提请
发行人
20
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
20

9

15
日,
发行人
召开
20
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
<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的议案》《关于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全
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赔偿投资者的议案》《关于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
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

A
股股票及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2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704.1667
万股,且
不低于股份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25%,
股份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数
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



为准。




3
)本次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4
)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




5
)本次发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
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
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具体募集资金数额,将由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
格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股数决定。

发行人
通过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用
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总部与研发中心项目


65,051.78


65,051.78


合计


65,051.78


65,051.78




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募集资
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
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先置换已发
生的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后续建设,争取尽早投
产。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采取自筹
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则多余的募集资金
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7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
)本次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
深交所





9
)决议有效期:
24
个月,自
发行人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该决议有效
期内本次发行上市若通过
深交所
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决议有效期自动
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10

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如下:


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
全权办理
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交

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本次股票发行完
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
发行人
通过自筹资金解

,
或由董事会按股份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
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
注册、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政府、机构、
组织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根据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
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人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
发行人
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
发行人
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
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申请文件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



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
发行人
注册资本变
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
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的承诺;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
24
个月,自
发行人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该授权有
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若通过
深交所
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决议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会议形成的
决议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发行人
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
序作出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
锁定及
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
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
应的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
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上述授权范
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
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
深交所
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股份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和全套工商
登记档案以及
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对上述资料的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分析和判断,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
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
发行人
系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百诚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
5

12

21
日取得杭州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
330108577318224J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150
万元。



发行人现时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9

25
日颁发的《营业执
照》,企业名称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大道
502

1

8

802
号,法定代表人为楼金芳,注
册资本为
8
,
112.5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科技指导;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工业酶制剂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科技中介服务;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
销售;地产中草药
(
不含中药饮片)购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医院管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
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设备租赁;知识产权服务
(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检验检测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兽药生产;新化学物质进口;药品进出口;
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第三
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保健食品生产;专利代理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
。经营期限为长期。



(二)发行人股份通过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2016

4

22
日,发行人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百诚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3180
号),同意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证券简称:百诚医药;
证券代码:
837332




2017

12

25
日,
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7]7278
号),
同意发行人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份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发行人
《公司章程》以及
发行人
工商档案资
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三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
2011

6

28
日成立的百诚有限按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12

2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处于
持续经营状态。依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为查验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
从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调取并核查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所有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验;核查了发行人“三会”会议资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
规范运作资料原件及正本复印件;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0]10022
号《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
报告》、天健审
[2020]1001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性,并取得了上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核查了发行人目前是否有重大未了结诉讼、
仲裁情况;核查了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不良行为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前有无涉诉情况;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相应承诺。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属于境内上市内
资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
规定。



5
、发行人已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形
成合法、有效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6
、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控股股东
签署的访谈记录、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
天健审
[2020]10019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
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⑤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百诚有限成立于
2011

6

28
日,股份公司为在百诚有限的基础上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目前下设审计部、证券事务部、财务部、业务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中心、
内控部、信息与知识产权部、质量保证部、医学部、药理毒理中心、创新设计与
合成中心、项目管理中心等经营和管理部门,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
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天健
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
天健审
[2020]10019

《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天健
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
天健审
[2020]10019

《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股份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春能、楼金芳签署的《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发行人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天
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
10018

《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并检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
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指导;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工业酶制剂研发;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
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
;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科技中介服务;药物检测仪器销
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地产中草药
(
不含中药饮片)购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服务;医院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从事
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
育培训);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设备租赁;知识产权服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检测服
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第二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兽药生产;新化学
物质进口;药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保健
食品生产;专利代理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2016

11

21
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批准,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
,
证书编号为
GR201633000480
,有效期三年。

2019

12

4
日,经浙江
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发行人被重新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证书编号为
GR2019330001468
,有效期三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发行人所处行业
为“
4
、生物产业”之“
4.1
生物医药产业”之“
4.1.5
生物医药相关服务”;根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从事
的医药研发服务
属于“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下“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M73
);根据《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
2017
),发行人所属行业
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为
M7340
)。发行人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四条列示的
不支持申报创业板的相关
行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致力于为各类制药企业、医
药研发投资企业提供药物研发服务及研发技术成果转化
。发行人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签署的访谈笔录或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控股股东
签署的访谈记录、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及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
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访谈笔
录、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112.5

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2,704.1667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112.5

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2704.1667
万股,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15,641.56
万元
,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439.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
4,225.21
万元,结合历史融资及估值情况,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第
2.1.2
条第(二)
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为查验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本所律师
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核查了发
行人及前身百诚有限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资料;对于影响本所律师作出独立判断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要求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以书面尽职调查清单的形
式要求公司补充提供了其内部管理的相关档案资料;查验了发行人设立时
所取得
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证照原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由百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2015

10

13
日,经百诚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以
2015

9

30
日为基准日,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
计师作为公司股份改制的审计机构、聘请天源资产评估作为公司股份改制的评估
机构。



2

2015

10

27
日,百诚有限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
核准
[2015]

330100625938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百诚有限名称
变更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5

11

26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
2015

02062
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百诚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
11,710,527.06
元;
2015

11

28
日,天源资产评估出具了天源评报字
[2015]

0422
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评估,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2,241,000
元,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4

2015

12

13
日,经百诚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以
2015

9

30
日为
改制基准日,以经中审亚太会计师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1,710,527.06
元折为股
份公司
1,15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注册
资本为
1,150
万元,净
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
210,527.06
元计入资本公积。



5

2015

12

15
日,百诚有限
8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
议》,就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6

2015

12

15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依法召开了股份公司首次股东大
会(暨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事项。



7

2015

12

22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
(2015)02072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2015

12

13
日,整体改制中以百诚有限净资
产出资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8

2015

12

21
日,股份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形式


1


邵春能


790


68.70


净资产


2


赵君妃


100


8.69


净资产


3


百众投资


100


8.69


净资产


4


汪卫军


60


5.22


净资产


5


陈义弘


50


4.35


净资产


6


杨益春


20


1.74


净资产


7


维康科技


20


1.74


净资产


8


本域投资


10


0.87


净资产





合计


1,150


100.00


-




(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
程中,由百诚有限的全体股东签订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以百诚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
本所律师核查,该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会因此
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
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为查验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
业务,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股东有无其他控制的企业;走访了发行人的经营及办公
场所;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发行人主管研发、采购、销售、财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访谈并取得相应说明承诺;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核查了发
行人的组织架构。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符合《创业板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



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为各类制药企业、医药研发投资企业提供药物研发服
务及研发技术成果转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经核准的
经营范围以内。



2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独立
从事药物研发服务及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业务涵盖
药物发现、药学研究、临床
试验
、注册申请等药物研发主要环节;发行人拥有从
事上述业务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经营要素,
自主作出经营决策,顺利组织和实施经营活动;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经营所需的
主要
资产
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独立拥有,原料
采购
及产品销售
均由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独立完成
,不依
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3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



1
、发行人设立和历次增资时,各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完整,范围界定清晰,
已足额到位并经验资确认。



2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等主要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因此,发行人经营场所
不存在
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依赖。



3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独立、完整地拥有其经营所需的主要设备,
并设有内部
研发机构,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及研发体系,
并已经
取得多项专利等知识产权




4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以所属资产、权益为股东及其下属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对该等资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和
/
或使用权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陈述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且仅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
存在在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情形
,也不存在在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
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
其他企业
兼职的情形。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股东、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员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
律师
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各股东单位和其他
关联方的员工。上述员工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
在股东单位工作或从股东单位领取报酬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和本所
律师
核查,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机构目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下设的

职能部门。上述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与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
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

发行人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不受任何股东或其他单
位或个人的控制。



3

发行人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
责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其职能的履行不受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他有关
部门或单位
或个人的干预,并且与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及其各职能部门之



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综上
,本所
律师
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与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机
构独立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备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
发行人处
任职,并设有财务部等独立的财务部门。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发行人单独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不存在与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形
,且目前
不存在资金被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
律师
认为,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
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
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
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
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人
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资
产。因此,本所
律师
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为查验发行人的
主要
股东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套工商
登记
资料;



核查了发行人
主要股东
的工商登记资料
或所在地的注册资料
;核查了发行人
主要
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
主要
股东是否具备《公
司法
》《
证券法
》《创业板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资格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发起人共
8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行人
前述发起人具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
8

发起人全额认购了发行人
100%
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
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
其他企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在其他企业中
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行人合法享有原百诚有限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该
等权属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百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分别以其
所持百诚有限出资对应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百诚有限的
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完全承继。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时的股东为
31
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18
名,机构股

13
家。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的私募
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备案办法》等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五)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笔录、发行
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不存在股权代持或信托持股等变相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六)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笔录、发行
人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目前除享有《公司章程》
所明确之股东权益、承担义务以
外,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另行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协商确定涉及股东权利再次分配或者影响发行人
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七)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与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
系如下:


1
、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楼金芳与发行人股东、

董事

邵春能系
夫妻关系;


2
、发行人股东、

董事

邵春能为发行人股东百众投资、百君投资、福钰投
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百众投资、百君投资、福钰投资系邵春能控
制的企业;发行人股东百君投资、福钰投资均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3
、发行人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楼金芳为发行人股东百众投资、百君投资的
有限合伙人;


4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孝君,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刘一凡,发行人监
事会主席宋博凡(职工监事)、监事胡富苗,发行人副总经理贾飞、陈晓萍为股
东百君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发行人的监事叶慧、副总经理陈晓萍为股东福钰投资
的有限合伙人;


5
、发行人股东、

董事

邵春
能与发行人股东福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邵春芳
系兄妹关系;


6
、发行人股东包雪青为发行人股东天堂硅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7
、发行人股东夏玲为发行人股东宜瑞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8
、发行人股东新诚实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三易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股东凤凰银桂的普通合伙人之一(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新诚实业有限合
伙人湖州市万邦德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凤凰银桂的有限合伙人;



9
、发行人股东崚晶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周海军、缪建庭、俞佳露分别为发行人
股东宜瑞投资、麦诚医药、杭州盛扬的有限合伙人;


10
、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权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
关联关系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万股


比例(
%



万股


比例(
%



万股


比例(
%



楼金芳


董事长、总经理、
邵春能之配偶


1,350.00


16.64


235.52


2.90


1,585.52


19.54


邵春能



董事

、楼金
芳之配偶


2,025.00


24.96


103.12


1.27


2,128.12


26.23


尤敏卫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120.00


1.48


-


-


120.00


1.48


张孝君


董事、副总经理


-


-


4.50


0.06


4.50


0.06


刘一凡


董事、财务总监


-


-


5.25


0.06


5.25


0.06


宋博凡


医学部总监
、监
事会主席(职工
监事)


-


-


3.60


0.04


3.60


0.04


胡富苗


固体制剂一部

经理、监事


-


-


3.60


0.04


3.60


0.04


叶慧


液体制剂
三部

目经理、监事


-


-


2.65


0.03


2.65


0.03


贾飞


副总经理


-


-


5.25


0.06


5.25


0.06


陈晓萍


副总经理


-


-


7.73


0.10


7.73


0.10


邵春芳


温州基地主任、
邵春能之妹


-


-


1.80


0.02


1.80


0.02





汪卫军


液体制剂二部总
经理


270.00


3.33


-


-


270.00


3.33


李艳芹


原料药一部总经



-


-


4.05


0.05


4.05


0.05


刘振华


杭州百杏生物分
析部技术总监


-


-


1.50


0.02


1.50


0.02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楼金芳和邵
春能系夫妻关系,邵春能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4.96%
的股份,另通过百众投资、百
君投资、福钰投资分别控制发行人
4.07%

1.02%

0.65%
的股份,楼金芳现直接持
有发行人
16.64%
的股份,楼金芳、邵春能合计控制发行人
47.34%
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8

1
月至
2019

5
月,
楼金芳、邵春能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50%
以上的股份,
2019

5
月以后,楼
金芳、邵春能仍合计控制发行人
47.34%
以上的股份,楼金芳和邵春能能够实际影
响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安排。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楼
金芳和邵春能,且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为查验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并核
查了发行人自百诚有限成立以来历次股本演变有关内部决策及验资档案资料,对
于影响本所律师作出独立判断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要求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
所律师以书面尽职调查清单的形式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其内部管理的相关档案资
料;核查了百诚有限成立以来股东出资凭证及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就发行人股东
持有股份有无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了公开查询,并对股东进行了访谈。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是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百诚有限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合规、
有效。百诚有限历史上各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及其形成、存续、
演变和解除均为当事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真实、合法、有效;被代持人均
不存在任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百诚有限股
东的情形;在各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存续、演变和解除过程
中,各代持人
、被代持人、百诚有限以及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
争议、纠纷、问题及其他隐患;上述代持行为的形成、存续、演变和解除未对其
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份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及历次增资
及股份转让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行使股东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针对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为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营业执照》等相关
证照;核查了工商档案中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资料;查阅了《审计报告》中有关
主营业务的经营数据;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经营场所,访谈了发行人主管研发及销
售工作的相关人员并取得相应说明。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及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的情形。



(三)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
变更。



(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
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
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已取得从事其业务所需的
经营资质和经营认证。



(六)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为查验发行

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等要求
确认了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信息;根据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
[2020]10018

《审计报告》核查了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往来凭证;
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访谈并取得
发行人出具的

应说明承诺;就发行人及
其下属
公司与发行人
主要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核查了发行人及该等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要股东
就发行人是否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进行了调查与访谈,
并取得相应说明承诺;核查了发
行人独立董事
出具的
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
立性意见;核查了发行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
争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创业板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二)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



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
根据
实际控制人
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
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

实际控制人
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
实际控制人
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为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到发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查
验;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等资料,其中就发行
人拥有的已授权专利,本所律师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场走访并办理了专利登
记状态证明对各专利最新法律状态予以再次确认;与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所
拥有主要财产的权属以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权利受限情况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的土地
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6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4
宗国
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



权证编号


位置


面积(㎡)


用途


终止日期


取得


方式


是否


抵押


1


百诚
医药


浙(
2020
)余杭
区不动产权第
0013645



杭州市余杭
区临平街道
万陈社区


30,785


工业


2069.10.21


出让





2


浙江
赛默


浙(
2019
)金华

不动产权第
0041312



金华市金西
南区经七路
以东、纬四路
以南、经八路
以西


41,409


工业


2069.8.19


出让





3


浙江
赛默


浙(
2019
)金华

不动产权第
0041319



金华市金西
南区经七路
以东、纬四路
以南、经八路
以西


59,741


工业


2069.8.19


出让








4


浙江
赛默


浙(
2020
)金华

不动产权第
0019874



开发区金西
区块南区经
七路以东、纬
四路以南、经
八路以西


20,013


工业


2069.12.26


出让







*
注:上述第
2

3

4
项土地抵押的主合同为浙江赛默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于
2020

9

25
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3010420200001956

,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
有效。



(二)租赁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物业租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相关的主要租赁物业
13
处。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专利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6

30
日,发行人拥有
4
项发明专利,上述发明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五)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6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共
16
项。



(六)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6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共
23
项,其中软件著作权
22
项,作品著
作权
1
项。



(七)域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域名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6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域名
5
项,上述域名真实、合法、有效。(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