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泽宇智能 ” 、 “ 发行人 ” 或 “ 公 司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 并在 创业板 上市申请 已于 2021 年 6月 1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 贵所 ” 、 “ 深交所 ” ) 创业板上市 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1年 10月 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 2021〕 3104号文予以注册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以下简称 “ 华泰联合证券 ” 或 “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 ) 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 2021〕 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2021年修订)》(深证上〔 2021〕 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深证上〔 2020〕 483号)、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 2021〕 213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8〕 142号)、 《注册制下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 2021〕 212号) 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针对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 创业板 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 8月 17日 ,发行人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议案 。 ( 二 )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 9月 1日 ,发行人召开了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议案 。 ( 三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年 6月 11日, 深 交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 创业板 上市委 2021 年第 3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 交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1年 6月 11日 召开 2021年第 31次 会议已经审议同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发行上市 ( 首发 ) 。 2021年 10月 20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关于同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21〕 3104号 ) ,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 一 ) 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 实施细则 》第 三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 组成 。 根据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亿股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不超过 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 合 上述 规定。 ( 二 ) 战略配售的参与 规模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11,55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3,300,000股。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 投资有限 公 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 5%的股票 。 本次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 符合《实施 细则 》 第二十九条 对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 一 )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 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 2021年 9月 24日 备案编码: SSR441 募集资金规模: 11,550万元 ( 不含孳生利息 ) 管理人: 华泰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是否为发行 人董监高 对应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比例 认购资产管 理计划金额 (万元) 1 张剑 董事长、总经理助理 是 0.91% 105.00 2 夏耿耿 董事、总经理 是 45.29% 5,231.50 3 章锐 董事、副总经理 是 9.09% 1,050.00 4 王晓丹 董事、副总经理 是 1.65% 190.00 5 孔乐 副总经理 是 5.91% 682.50 6 陈益波 副总经理 是 7.47% 863.00 7 陈蒙 财务负责人 是 4.45% 514.00 8 赵耀 监事、泽宇工程副总经 理 是 9.18% 1,060.50 9 丁伟 泽宇设计设计院副院长 兼智能电网部经理 否 10.59% 1,223.50 10 佘枫 技术研究院首席调研员 否 3.03% 350.00 11 陈小平 泽宇设计变电设计专家 否 2.42% 280.00 合计 - 100.00% 11,55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 注 3:泽宇工程全称为江苏泽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泽宇智能全资子公司;泽宇设计 全称为江苏泽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泽宇智能全资子公司 。 ( 2) 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认为,华泰泽宇智能家园 1号份额持有人均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退休 返聘协议书。 根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 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330.00 万股 ,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 过 ,并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议案 ,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 第 一 届董事会第 十八 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 板上市战略配 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因此,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具有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得资格。 ( 3)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 泽宇智能 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 4) 限售期限 华泰泽宇智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 2、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 码 /注册号 91110000082819692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 11月 21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楼 7层 701- 8至 701- 11 营业期限自 2013年 11月 21日 营业期限至 2033年 11月 20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 复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 咨询;票务代理服务。 ( “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 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 100%) 主要人员 董事长:孙颖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 细则 》第 三十九 条, 创业板 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 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 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 4) 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6)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 二 ) 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 合法、有效。 ( 三 ) 合规性意见 华泰泽宇智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 SSR441),为《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 华泰泽宇智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华泰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相关跟投子公司,为《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华泰泽宇智能家园 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认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泽宇智能家园 1号、华泰创新(如 有)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 五 、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经核查后 认为 :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特别规定 》、《 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发行人与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向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配售股票不存 在《 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三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此页无正文,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之签章页 ) C:\Users\rd\Desktop\发行人阶段,项目组需企业、其他中介准备文件签字页扫描件20211101\保荐机构签字页_页面_02.tif 保荐代表人: 谢明明 吴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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