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078 证券简称: *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 21 - 09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被申请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 2,017,719,999.20 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 下述重大被 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1 - 091 ),本次公告为 新增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十四的 情况。 ●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 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 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民事 起诉状》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13150号《民事裁定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140,362,889.60元(其中:重大 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017,719,999.20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 122,642,890.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 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 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 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序 号 原告 / 申请人 被告 / 被申 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程序 案号 进度 判决(/ 调 解/裁决 等)结果 履行 情况 案 件 一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44,928,111.64 诉讼 ( 2021 )苏 0281 执 5505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报告 财产 令、 执行 通知 书、 当事 人缴 款通 知书 案 件 二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200,000,000.00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471 号 一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案 件 三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65,000,000.00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40 号、 (2021) 苏 02 执 334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执行 裁定 书 案 件 四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 行 澄星集团、 汉邦石化、 澄星股份、 澄高包装、 澄星房地 产、铂斯达、 李兴、缪维 芬、李岐霞、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000,000,000.00 元 (其中澄星股份 300,000,000.00 元)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15 号 二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上诉 状 吴亮 案 件 五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251,520,211 .00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153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民事 判决 书 案 件 六 恒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00,717,608.94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198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民事 判决 书 案 件 七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宣威市 支行 宣威磷电、 澄星股份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42,591,869.30 诉讼 ( 2021 )云 03 民初 108 号、( 2021 ) 云 03 执 601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民事 判决 书、 执行 通知 书 案 件 八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宣威市 支行 宣威磷电、 澄星股份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66,855,276.15 诉讼 ( 2021 )云 03 民初 109 号、( 2021 ) 云 03 执 602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民事 判决 书、 执行 通知 书 案 件 九 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两 江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宣威磷电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388,199,335.24 诉讼 ( 2021 )渝 01 民初 330 号、 (2021) 渝 01 执 保 151 号 之二 一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案 件 十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 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52,670,292.84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411 号 一审 一审判 决已出 收到 民事 判决 书 案 件 十 一 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澄星股份、 江阴日化、 澄星集团、 李兴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70,855,874.43 诉讼 ( 2021 )苏 0106 民初 9181 号 一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案 件 十 二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151,975,285.96 诉讼 ( 2021 )苏 02 民初 428 号 一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案 件 十 三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宁分 行 广西澄星、 澄星集团、 澄星股份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40,301,849.28 诉讼 ( 2021 )桂 01 民初 2459 号、 2459 号之 一审 民事 调解 收到 民事 调解 书、 二 民事 裁定 书 案 件 十 四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 行 澄星股份、 澄星集团、 澄高包装、 李兴、缪维 芬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42,104,284.42 诉讼 ( 2021 )苏 0281 民 13150 号 一审 审理中 收到 民事 起诉 状、 民事 裁定 书 合计 2,017,719,999.20 元 *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2 亿元(案件二)及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 3 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 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 , 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阴支行 ”)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高包装(被告二)、澄星集团(被告三)、李 兴(被告四)、缪维芬(被告五) 收到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的时间: 2021 年 10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41924284.42 元及以 40106333.3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4.785% 上浮 50% 计算的 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80000 元;二、判令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 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一名下登记编号 32022020023539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 机器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 高额 19032.6539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 偿;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 债 事实 理由 借款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务 HTZ32061610 0LDZJ202000016 ) 借款金额: 4000 万元 证据 1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 一 条 放贷日期: 2020.2.11 证据 2 :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 款借据) 借款到期日: 2021.2.10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三条 期内利率:固定利率, LPR 利率加 63.5 基点,日利率 = 年利率 /360 。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逾期罚息利率: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 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 180000 元。 证据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 条;证据 5 :律师代理协议 物的 担保 被告一对其与原告在 2020.1.1 - 2023.2.1 期间债务以登记编 号 32022 0 2 0 0 23539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提供最高 额 19032.6539 万元抵押担保。 证据 3 :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 书 保证 人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证据 4 :《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 同》(放弃物的担保优先 条 款第六条)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 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0 万元或查封其 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建设银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 被 申请人澄星股份、澄 星集团、李兴、缪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0 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 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