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17:37:00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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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

9




目录
股东大会议程 .................................................................................................................... 3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章程》的议案 ..................................................................................... 7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7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2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9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议案 ............................................................ 41
关于制定《瑞丰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 42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 54
关于变更瑞丰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议案 ..................................................... 8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2021

9

9
日(星期四)
14

30


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瑞丰银行三
楼一号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
主持人:
公司
董事长
章伟东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审议各项议案


(一)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章程》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议案


(六)
关于制定《瑞丰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七)
关于修订《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
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八)
关于变更瑞丰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议案




股东质询


四、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投票表决、计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认真做好
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
权利。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
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
2
0
分钟以内。




七、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采用
现场投票的,股东以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
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
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请现场参会股东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浙江
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
严格遵守重点人群分类管理措施。



(二)
参会人员请佩戴口罩,持健康码“绿码”、
14
天行程

“绿码”方可
进入会场。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现场会议:


1.

14
天内前往或途经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有新冠肺炎患
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的;


2.
入境隔离未满
28
天(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7
天居家
健康观察及
7
天日常健康监测);


3.
“健康码”或“行程卡”为黄色或红色的;


4.
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
症状感染者,且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


5.
会前发现体温超过
37.3
度,近
14
日内有发热、咳嗽、咽
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未排除新冠肺炎和其
它传染病的(排除新冠肺炎须两次核酸检测阴性且两次间隔
24

时)。



(四)
任何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的人士,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
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入会场,接受体温检测,出示有效
动态健康码和行程卡,如实登记个人相关信息。若发现不遵守防
疫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五)
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对防控要求有变动的,请遵照
执行。










议案
一:





关于修订《
瑞丰银行
章程》的议案





各位
股东




本行
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
规章的规定,现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议案经
股东大会
审核通过后,如监管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本行另行修订的,
本次
章程修订内容以最终
经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的版本为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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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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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公司披露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附件:
瑞丰银行新旧章程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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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瑞丰银行新旧章程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三条
本行于【】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年【】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本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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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50,935,492
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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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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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元。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

1,509,354,919
元。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
为【】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

1,509,354,919
股,均为普
通股。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
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四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情形。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
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因前款第(三)(五)(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
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回购股份的一般
规定:


(一)实施回购股份的条件


1.本行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本行具备债务
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本行的股权分
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回购股份的程序要求


1.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
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
求。



2.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回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
会决议通过。



3.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规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


第三十七条
回购股份的一般
规定:


(一)实施回购股份的条件


1.本行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
后,本行具备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
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回购股份的程序要求


1.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
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
求。



2.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回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



3.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规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
二)项和第(四)项情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二条并依
据商业银行实际监管
要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
项情形的,应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4.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
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


本行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
份: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
金;


3.其他合法资金。



(四)回购股份的禁止情形


1.本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
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
日内;


2.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
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依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形的,应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4.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
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


本行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
份: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
金;


3.其他合法资金。



(四)回购股份的禁止情形


1.本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日
内;


2.自可能
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章程的规定实施股份
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
核批准并依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本章程及本行关于股权管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和本章程及本行关于股权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十六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理的内部规定;


……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理的内部规定;


……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股东除依法履行上述股东
义务以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
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
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
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
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
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
股份;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
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
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
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
本行;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
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
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
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
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
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
时将相关情
况书面告知本行;


(六)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
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
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
面告知本行;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
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
东和本行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

理;


(九)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
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
合本行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
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以其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
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五十四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
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以其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
权,
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也不
得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本行
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六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八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投
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
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
批准
本行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
准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
批准
股权激励计
划;


(十七)审议
批准
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法规定的上述职权外,
本行
股东大会职权还包括: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二)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
行股份作出决议;


公司法
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
行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期限自本行知悉事
实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
行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
立董事提议召开的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期限自本行知悉事
实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二十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当本行只有
2名独立董事
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
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1/2
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的
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
2名
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经
2名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二十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
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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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

二十四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


(四)本章程的制订或修改;


(五)发行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30%的公司债券及股权激励计
划;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
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章程的制订或修改;


(六)发行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30%的公司债券及股权激励计
划;


(七)罢免独立董事;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二十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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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

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
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
数的
1/2。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
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
1/3。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
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
或本行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的
,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
数的
1/2。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
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
1/3。

本行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
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
数或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的,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
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
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
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
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
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除上述义务以外,本行董事在
履职期间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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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及义务:


(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
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
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
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
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
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
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
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
督;


(五)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
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
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
职责所
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八)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九)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投
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
应当至少出席
2/3以上的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投
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
应当至少出席
2/3以上的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原则上
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三十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董事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
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在
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
年。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
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营
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
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
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在
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
年。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
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营和
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
要遵循市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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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

三十五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
当对本行下列重大事项向股东
大会
或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
成员;


(三)本行的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应当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
当对本行下列重大事项向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
成员;


(三)本行的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应当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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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

三十九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效措施回收欠款;


(四)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可能
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本行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效措施回收欠款;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五)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可能
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
其他
可能对本行、中小股
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
重大
影响的事项;




)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
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
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
时间不得少于
2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
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
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3。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
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
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
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
时间不得少于
2
0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
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
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3。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
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
任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同
事在两家商业银行担任独立董
事的,相关机构之间应当不具
有关联关系(因该独立董事兼
职导致的关联关
系除外),不存
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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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

三十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银行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银行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
出辞职的;


(二)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

2/3的;


(三)严重失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
出辞职的;


(二)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
2/3的;


(三)严重失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
责,本行将在三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
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可推选一名独立
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
议,研究履职相关
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
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
1/3的,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
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
1/3的,
在新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
被罢免的除外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
1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本行共有执
行董事
4
名、非执行董事
7
名、
独立董事
6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四十四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资方案;


(四)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本行重大收购、收
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案;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
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审
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三)制定本行董事薪酬和
津贴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
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
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六)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


资方案;


(四)
制订
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制订
本行重大收购、收购
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本行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案;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
按照监管规定,
聘任或解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行长的
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
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三)制定本行董事薪酬和
津贴方
案;


(十四)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
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
的公司治理状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
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
对本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
况、风险状况、合规状况、经营
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
等报告并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
作;


(十八)管
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项,并对本行所披露信息的完
整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行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
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
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十六)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
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
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
对本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
况、风险状况、合规状况、经营
前景和对监管意见的整改情况
等报告并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
作;


(十八)
负责并
管理本行信息
披露事项,并对
会计和财务报
告等
本行所披露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
财务报告进行定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
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本行
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
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除上述职责外,本行董事会职
权还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
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
核销、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
督战略实施;



三)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
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
任;


(四)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
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五)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




)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
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
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
其他
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
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
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
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
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党委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四)
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监事会提议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党委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四)
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监事会提议时;


(七)行长提议时;


(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四十九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百六十条
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
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但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的理由。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
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
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
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
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
必须经全体董事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六十条
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
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但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的理由。特别重大的事项
不应
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
润分配方案、
薪酬方案
、风险资
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
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
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
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
2/3以
上通过。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五十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
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采用通讯方式
表决的
除外),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
为永久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
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委员
会。董事会也可根据本行自身
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
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各委员
会职能的履行。



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人
数不应少于
3人。其中,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各专
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


第一
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
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委员
会。董事会也可根据本行自身
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
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各委员
会职能的履行。



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人
数不应少于
3人。其中,风险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各专
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
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
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五十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任;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人的
董事或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5个工作
日;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
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
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
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
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不
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任;
独立董事在本行工作的时
间不得少于
1
5
个工作日,担任
审计委员会

风险管理和关联
交易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或独
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
不得
少于
20
个工作日
;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
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
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风险管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应包括控股
股东提名的董事。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比
原则上不低
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监事包
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
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
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
1/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监事包
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
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
的比例均不应低于
1/3。



本行监事履行如下职权及义
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
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
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
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
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
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
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六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
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
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
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
9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
1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
9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监事
3
人、外部监事
3
人、股权监事
3
人。

监事会设
监事长
1人。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六十
七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
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本行档案至少保存
10年。监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应报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
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本行档案
保存期限为永久
。监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应报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第七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行指定【】
为刊登本行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行指定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
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通过,报经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后,自本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通过,报经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后,
于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议案二:





关于修订《
瑞丰银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
股东



本行
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为进一步
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绍兴
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本行修订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全文
请查阅
2
021

8

2
5
日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附件:瑞丰银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9

9




附件:


瑞丰银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条款


修订后《
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条款


修订依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集和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
召开。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召集和召开,

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
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临时
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及本行章程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2个月内召开。本行在上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二十


同章程第六十条
修订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

十八


同章程第五十八条修






原《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条款


修订后《
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条款


修订依据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
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
批准
本行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审议批准投资金额超过
本行净
资产
10%的单项权益
性投资;


(十五)审议
批准
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
批准
股权激励
计划;


(十七)审议
批准
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