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粤科01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18:11:32 中财网
原标题:20粤科01 :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简称:
20 粤科
01 债券代码:
149228











说明: QQ图片20140212140945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4501 房)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事务
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
一
年
八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等相
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
广东省粤科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粤科集团
”、“公司”

或
“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
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
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
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20】
1927 号
”文核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公司债
券。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20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20 粤科
01”)。

20 粤科
01 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0 亿
元,为
7 年(
5+2 年),附设第五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票面利率为
3.50%,起息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

20 粤科
01 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起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为
20 粤科
01,代码为
149228。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
20 粤科
01 存续
10.00 亿元。



二
、
重大事项


根据
粤科集团
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告的《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五
)
》
。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
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


1、
当事人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租赁”)。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
公司”)。



2、
诉讼案由


粤科租赁与北部湾公司于
2016 年
4 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

北部湾公司自第
15 期始,未依约偿还租金。北部湾公司于
2020 年
2 月向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钦州中院于
2020 年
3 月裁定受理北部湾公司
破产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
理人认为粤科租赁与北部湾公司之间不成立融资租赁关系,借贷关系成立。会后,
粤科租赁依据规定向管理人提交了对债权审核初步意见的异议函
及主张租赁物



取回权的通知函。其后,管理人回复坚持初审意见,且拒绝粤科租赁行使取回权。

因此,粤
科租赁起诉北部湾公司,以期通过司法途径行使取回权。



3、
诉讼标的


粤科租赁起诉要求取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暂合计
6,621,491.5 元、经济损失
64,977,162 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198,000 元等(未含
诉讼、保全等费用)。



4、
受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本案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由于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融资租赁关系,
粤科租赁主张其享有取回权并不成立,相关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由原告粤科租
赁向北部湾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驳回粤科租赁对北部湾公司关于租金及相应违
约金和经济损失的起诉。



就上述判决,粤科租赁已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粤科租赁的诉讼请求。



2021 年
8 月
12 日,粤科租赁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裁定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
07 民初
51 号民事
判决,即撤销案涉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判
决,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



(二)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粤科技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腾邦物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借
款合同纠纷


1、
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粤科技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普再贷”)。



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行小贷”)、腾
邦
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和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物流”)、
钟百胜。



2、
诉讼案由


粤普再贷与融易行小贷签订了多份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上述借款由腾
邦国际担任保证人,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后追加保证人,追加钟
百胜、腾邦集团和腾邦物流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粤普再贷已依法履行
合同义务,而融易行小贷逾期未偿付应付款项,故粤普再贷提起诉讼。



3、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标的暂合计
77,896,425.78 元(未含诉讼、
保全等费用)。



4、
受理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后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本案进展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本案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开庭。此外,
2021 年
1
月
13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发冻结财产清单(
2019)粤
0106 民初
21326
号,称已冻结被告腾邦国际银行存款
7748.90 万元。



冻结期限届满前,粤普再贷请求继续冻结。

2021 年
7 月
5 日,粤普再贷收
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
01 民初
568 号,裁定继续冻结腾
邦国际银行账户。根据协执单位反馈信息,本次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
7486.63 元。



6、
其他相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决定对
腾邦国际进行预重整,后续深圳中院是否裁定受理腾邦国际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
法审查决定。粤普再贷按期进行债权申报
。




根据粤科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告的《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的公告
》
。

基本
情况
如下:


2021 年
7 月
26 日,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粤
科租赁
”)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国家电投
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部湾公司
”)破产。



经评估,北部湾公司在基准日即
2020 年
3 月
25 日控制的部分指定资产(不
含债权)单独拆零变现处置的清算价值总计为
107,792,313.51 元。北部湾公司已
确认的破产债权共计为
388,523,993.3 元,待定的破产债权暂估为
196,185,738.04
元。法院认为北部湾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且已经完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故裁定北部湾公司破产。



粤
科租赁与北部湾公司于
2016 年
4 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

北部湾公司自第
15 期始,未依约偿还租金,租金及违约金暂合计
6,621,491.5 元。



三、影响分析


中信证券作为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20 粤科
01,债券代码:
149228)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中信证券在获悉上述事项后,
与粤科集团进行了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粤科集团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粤科集团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
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