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绿:须予披露交易 - 土地及地上资产收购合同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 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 任何責任。 CHINA GREEN (HOLDINGS) LIMITED 中國綠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 股份代 號 : 904 ) 須予披露交易 - 土地及地上資產收購合同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八月 十二 日,中綠湖北 ( 本公司間接 全資附屬公司 ) 、土地儲備中心及高家堰鎮人民 政府訂立該合同,據 此,中綠湖北同意出售而土地儲備中心同意收購中綠湖北位於湖北省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高家堰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資產, 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分別為面積 9,510.46 平方米的工業用地及面積 3,828.65 平方米的房產,代價為人民幣 4,800,000 元。據董事作出一切合 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土地儲備中心是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成立 的政府實體,而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各自及其最 終實益擁有人 (如有) 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 第三方 。 由於本次交易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 上市規則第 14.04(9) 條)超 過 5% 但低於 25%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一 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緒言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八月 十二 日,中綠湖北 ( 本公司間接全資 附屬公司 ) 、土地儲備中心及高家堰鎮人民政府訂立該合同,據此,中綠湖 北同意出售而土地儲備中心同意收購中綠湖北位於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 縣高家堰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資產。 該合同 有關該合同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一年八月 十二 日 訂約方 ( i ) 中綠湖 北 ( 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ii ) 土地儲備中心 ( iii ) 高家堰鎮人民政府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土地儲備中心 是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成立的政府實體,而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是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各自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 (如有) 均為獨 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 第三方 。 標的事項 根據該合同,中綠湖北同意出售而土地儲備中心同意收購中綠湖北位於 湖 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高家堰鎮 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資產, 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分別為面積 9,510.46 平方米的工業用地及面積 3,828.65 平方米的房產。 於本公告日期,建設於相關土地上的相關資產為閒置,並無營運。 代價 根據該合同,訂約方共同確認收購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的總價為人民幣 4,800,000 元。 代價之釐定乃訂約各方 (i)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及法規及由政府根據當地政策 對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 進行的評估 ; 及 (ii) 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交付土地時間及付款安排 該合同簽訂之日起 183 日內 ,中綠湖北向土地儲備中心交付相關土地使用權 證、房屋使用權證等相關資料。 代價將分兩期向中綠湖北支付: (1) 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土 地儲備中心向中綠湖北支付人民幣 4,000,000 元;及 (2) 自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向土地儲備中心移交之日起 10 日內,土地儲備中 心向中綠湖北支付人民幣 800,000 元 。 違反該協議 倘若中綠湖北未能於該合同訂明的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 中綠湖北 須按每 個逾期日向土地儲備中心支付代價總額的 0 . 1% 作為違約金並彌補 土地儲備 中心 錄得的一切損失。 倘若土地儲備中心未能於該合同訂明的時間 內 支付代價,其須按每個逾期 日向中綠湖北支付代價總額的 0 . 1% 作為違約金。 本次交易的財務影響 相關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 十日的未經審核賬面值約為人 民幣 1,687,000 元、 相關資產 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未經審核賬面值約 為人民幣 1,887,000 元。 本次交易 將 不會對本集團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根據現時掌握之資 料,本公司預期將自本次交易錄得收益(稅前)約人民幣 1,226,000 元, 預 期收益 乃參照 (i) 代價;及 (ii) 本集團持有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於二零二一年 四月三十日之賬面值和本次交易將產生之本公司估計開支的綜合之差額。 該等計算方法僅為估算,以作說明之用。務請股東留意,本集團於本次交 易產生之實際收益金額 須經過審核後方可作實,因此可能有別於上述金額。 本次交易所得款項淨額將用作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 該合同之訂約方之資料 中綠湖北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且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 公司。中綠湖北主要從事種植、加工、銷售農副產品。 土地儲備中心是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成立的政府實體。其主要職責任務包括 (但不限於)高家堰鎮城市建設規劃。 高家堰鎮人民政府是中國湖北省宜昌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高家堰鎮的地方 國家行政機關。 本次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主要從事種植、加工及銷售農產品以及生產及銷售消費食品。 為了降低本集團整體經營費用及鞏固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本集團擬將閒置 生產廠房出售。相關土地上的房產現為閒置,本集團目前並無使用。鑒於 高家堰鎮人民政府的規劃,以及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對本集團的業務營運 並不重要等各項因素,預期本次交易完成後將不會對本集團的整體業務營 運產生任何重大影響,且經計及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的價值、代價金額及 可能產生的收益後,董事認為本次交易是變現相關資產價值的理想機會, 可加強本集團的營運資金狀況,並有助按業務需要進行最適當的資源分配。 基於上述理由及裨益,董事會認為本次交易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 本次 交易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4(9) 條)超過 5% 但低於 25% ,根據上市規則第 十四 章,本次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 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的通知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之涵義: 「該合同」 指 中綠湖北、土地儲備中心及高家堰鎮人民 政府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的 有關本次交易的土地及地上資產收購合同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綠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 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 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代價」 指 根據該合同,土地儲備中心將支付予中綠 湖北之總代價人民幣4,800,000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高家堰鎮人民政府」 指 中國湖北省宜昌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高家 堰鎮人民政府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儲備中心」 指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土地儲備中心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相關資產」 指 按該合同所載建於相關土地上的房產,面 積為3,828.65平方米 「相關土地」 指 位於中國湖北省宜昌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高家堰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為 9,510.46平方米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 指 中綠湖北根據該合同向土地儲備中心出售 相關土地及相關資產 「中綠湖北」 指 中綠(湖北)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一間根 據中國法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 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綠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孫少鋒 香港,二零二一年八月 十三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三名執行董事,分別為孫少鋒先生(主席兼行 政總裁)、王金火先生及唐信聯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陳曉丹女士;及三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魏雄文先生、胡繼榮先生及郭澤鑌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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