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鲁西0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债券代码: 112825 . SZ 债券简称: 18 鲁西 0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第一期 )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 事务 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QQ截图20150929232222.jpg 2 0 21 年 8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泰证券 ” )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鲁西 化 工 ” 、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 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 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 ( 第一期 )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 第一期 ) (债券简称: 18 鲁西 01 ,债券代码: 112825 .SZ )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 项 。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等相 关规定及本期 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发行人发生重大 仲裁事项 ( 一 ) 关于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陶氏”)以 发行人 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 (以下简称“《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017 年 11 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后, 戴维 / 陶氏 向山 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 法 院 (以下简称“ 市中院”)提出承认仲裁决的申请,市 中院已对申请承认外国仲裁决 一案组织进行听证。 发行人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2016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3 月 4 日、 2019 年 6 月 4 日、 2019 年 7 月 3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 媒体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 - 057 )、《关于仲裁事项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 - 056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 2017 - 042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 2019 - 005 )、《关于仲 裁事 项 的 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 2019 - 03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 号: 2019 - 038 );公司 2015 年报、 2016 年半年报、 2016 年年报、 2017 年三季报、 2017 年报、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 2019 年一季报、 2019 年半年报、 2019 年 年报、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半年报等公告中分别披露了仲裁的进展和基本情况 。 ( 二 ) 本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程序进展情况 1 、 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 案由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 裁决 3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提出了 包 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于 2017 年 11 月作出仲 裁裁决,主要裁决结果为:公司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设计、建设、运营其丁辛醇工 厂(即多元醇装置),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应当赔偿各项 费用合计人民币约 7.49 亿元。 4 、 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送 达的《民事裁 定书》 [ ( 2019 ) 鲁 15 协外认 1 号 ] , 具体内容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 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 仲裁决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对 161/2014 号案件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 作出的仲裁决。本案申请费 50 元,由被申请人 发行人 承担。 据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具有了与中 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 、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 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并就 发行人有关 仲 裁 事 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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