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1]A045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 2021 ] A 0452 号 致: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 会议 ” ) , 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 《 证券法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及 《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 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 体操 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 、联 系人 等事 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 的 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在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修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人,代表股份85,548,38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67.119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44,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刘修华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秦国栋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王俊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刘玉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冯国梁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张建梅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3、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姜宏青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丁玲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张强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4、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 黄维君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刘国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5,544,4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一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刘修华、秦国栋、王俊玉、刘玉 江、冯国梁、张建梅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姜宏青、丁玲、张强 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维君、刘国辉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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