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1)第 494号 致: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 8月 6日在 北京凯晨世贸中心会议室 召开。北 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以及《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已 审查《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中化国际 ( 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 简 称 “ 《会议通知》 ” ) ,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并监督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审 核公告 ,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年 7月 21日 召开 第十八次会议 并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1年 7月 22日 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会议通知》 。该《会 议通知》 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 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年 8月 6日 14点 30分 在 北京凯晨世贸中心会议室 召开,由 公 司 董事长 李凡荣先生 主持 ,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3,788,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68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如下 议案: (一) 《 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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