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趋势: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17:40:4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趋势: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


1



CHINA TRENDS HOLDINGS LIMITED

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71)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中期業績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

GEM的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公司提供
一個上市的市場。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
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GEM的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表示GEM較適合專業及其他
老練投資者。


由於GEM上市公司新興的性質及普遍為中小型公司所然,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
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
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
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佈的資料乃遵照《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巿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
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的資料;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共同及個別地願就本公佈
的資料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
佈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足
以令致本公佈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財務摘要

.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錄得收入約86,291,000港元(二
零二零年:83,997,000港元),較去年同期增加約2.73%。


. 本集團的毛利由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約2,406,000港元,增
至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約2,487,000港元,增幅約為3.36%。


.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4,803,000
港元(二零二零年:1,157,000港元)。


. 本集團之貿易業務已經持續健康穩定運營超過10年。相比於二零二零年同期,
於二零二一年度首六個月,營業收入和毛利都取得增長。經扣除非經常性開支
約3,836,000港元(主要來自於針對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之訴訟費
以及就復牌提出司法覆核之訴訟費)後,於二零二一年度首六個月之淨虧損約
為959,000港元,而去年同期之經調整純利約為867,000港元(經扣除主要來自
於針對亞洲電視之訴訟費之非經常性開支約1,997,000港元後)。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呈列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合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三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業
績,連同二零二零年同期之未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收入

4

86,291

83,997

43,279

43,673

銷售成本

(83,804)

(81,591)

(42,029)

(42,421)









毛利

2,487

2,406

1,250

1,252

其他收入及收益

4

18

2,052

9

1,016

行政及其他經營開支

(7,182)

(5,537)

(2,546)

(1,946)

融資成本

(116)

(49)

(55)

(45)









除稅前(虧損)╱溢利

5

(4,793)

(1,128)

(1,342)

277

所得稅開支

6

















期間(虧損)╱溢利

(4,793)

(1,128)

(1,342)

277









其他全面收入╱(虧損):

可能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換算海外業務之匯兌差額

976

(1,933)

293

178









期內全面(虧損)╱溢利總額

(3,817)

(3,061)

(1,049)

455









以下人士應佔期內(虧損)╱溢利:

本公司擁有人

(4,803)

(1,157)

(1,348)

261

非控股權益

10

29

6

16









(4,793)

(1,128)

(1,342)

277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以下人士應佔期內全面虧損總額:

本公司擁有人

(3,827)

(3,090)

(1,055)

439

非控股權益

10

29

6

16









(3,817)

(3,061)

(1,049)

455









每股虧損

基本(每股港仙)

7

(0.011)

(0.003)

(0.003)

0.001









攤薄(每股港仙)

7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連同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經審核綜合財務狀況表如下: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經審核

非流動資產

使用權資產

3,676

5,197

物業、機器及設備

31

19

無形資產

8





其他非流動資產

15,000

15,000





18,707

20,216





流動資產

貿易應收款項

48,789

48,182

預付款、訂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9

21,932

24,252

現金及銀行結餘

10

25,844

28,017





96,565

100,451





流動負債

租賃負債(於十二個月內)

753

2,165

貿易應付款項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342

605

應付稅項









1,095

2,770





流動資產淨值

95,470

97,681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

114,177

117,897





非流動負債

租賃負債(超過十二個月)

2,973

3,102





資產淨值

111,204

114,795





權益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

已發行股本

11

427,342

427,161

其他儲備

(317,723)

(313,941)





109,619

113,220

非控股權益

1,585

1,575





權益總額

111,204

114,795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已發行股本

股份溢價賬

購股權儲備

外幣換算儲備

特別儲備

資本儲備

累計虧損

總額

非控股權益

權益總額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附註(a))

(附註(b))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經審核)

427,161

298,065

10,448

643

11,157

(1,638)

(632,481)

113,355

1,526

114,881

期間虧損













(1,157)

(1,157)

29

(1,128)

其他全面收入







(1,933)







(1,933)



(1,933)





















全面收入╱(虧損)總額







(1,933)





(1,157)

(3,090)

29

(3,061)

行使紅利認股權證時發行股份





















已發行購股權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427,161

298,065

10,488

(1,290)

11,157

(1,638)

(633,638)

110,265

1,555

111,820





















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經審核)

427,161

298,065

10,088

4,230

11,157

(1,638)

(635,843)

113,220

1,575

114,795

期間虧損













(4,803)

(4,803)

10

(4,793)

其他全面收入







976







976



976





















全面收入╱(虧損)總額







976





(4,803)

(3,827)

10

(3,817)

行使紅利認股權證時發行股份

181

45











226



226

已發行購股權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

427,342

298,110

10,088

5,206

11,157

(1,638)

(640,646)

109,619

1,585

111,204

























附註:

(a) 特別儲備為根據就本公司股份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在聯交所上市而進行之集團重組,
本公司就作為代價所發行股份面值與當時所收購子公司之相關資產淨值間之差額。


(b) 資本儲備為本集團注資入子公司與其不注資導致於該等子公司之股權減少之非控股權益調整
間之差額。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經營業務所用現金淨額

(2,057)

(15,136)

投資活動所用現金淨額



(776)

融資活動所用現金淨額

(116)

(49)





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減少淨額

(2,173)

(15,961)

期初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28,017

32,774





期終現金及現金等值項目

25,844

16,813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 公司資料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Sinclair Group
Centre, 3rd Floor Genesis Building, Genesis Close, P.O. Box 498,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而其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則位於香港上環德輔道西9號
26樓。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從事(i)電子科技及相關產品貿易及(ii)媒體電商
平台及媒體廣告服務。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在聯交所GEM上市。


2.1 編撰基準

此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及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
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規定以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撰。


此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並無包括全年財務報表應涵括之所有資料及披露事項,故應
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2.2 會計政策

於本期間,本集團已採納所有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且與其業務有關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
日開始之會計期間生效之所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
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採納此等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
務報告準則並無導致本集團會計政策、本集團財務報表呈列以及於本期間及過往年度呈列之
數額出現重大變動。




3. 分類資料

為方便管理,本集團按其產品及服務組織業務單位,現有以下兩個可呈報業務分類:

(a) 電子科技及相關產品貿易;及

(b) 媒體電商及媒體廣告服務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

貿易業務

媒體業務

總額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類收入:

銷售予外間客戶

86,291



86,291





分類業績

2,487



2,487

調整:

其他收入及收益

18

未分配開支

(7,298)



除稅前虧損

(4,793)

所得稅開支





期間虧損

(4,793)









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

貿易業務

媒體業務

總額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類收入:

銷售予外間客戶

83,997



83,997





分類業績

2,406



2,406

調整:

其他收入及收益

2,052

未分配開支

(5,586)



除稅前虧損

(1,128)

所得稅開支





期間虧損

(1,128)







根據本集團收入編製之地區分類資料如下: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香港

















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

86,291

100

83,997

100

43,279

100

43,673

100

















86,291

100

83,997

100

43,279

100

43,673

100























4. 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

收入亦為本集團之營業額,為銷貨之發票淨值減退貨撥備及貿易折扣。


收入、其他收入及收益分析如下: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收入

銷貨

86,291

83,997

43,279

43,673









其他收入及收益

銀行利息收入

12

110

8

79

其他

6

1,942

1

837









18

2,052

9

1,016













5. 除稅前虧損

本集團之除稅前虧損已扣除以下項目: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銷售成本

83,804

81,591

42,029

42,421

核數師酬金

248

228

124

114

折舊

6

81

3

40

使用權資產折舊

1,110

776

556

544

僱員福利開支(包括董事酬金)

– 工資、薪金及津貼

654

565

349

235

– 其他實物利益

63

65

32

22

– 退休金計劃供款

32

16

21

4









749

646

402

261















6. 所得稅開支

由於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產生稅項虧損,故並無計提稅項撥備(二
零二零年:無)。其他司法權區產生之稅項乃按相關司法權區當時適用之稅率計算。


7. 每股虧損

期內每股基本虧損乃根據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
司擁有人應佔未經審核虧損淨額及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


每股基本虧損按以下方式計算: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

(用以計算每股基本虧損)

(4,803)

(1,157)

(1,348)

261













股份數目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期內已發行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數

(用以計算每股基本虧損)

42,725,338,585

42,716,118,022

42,734,218,022

42,716,118,022













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概無呈列每股攤薄盈利,乃因本公司
並無任何潛在攤薄普通股權。




8. 無形資產

權利及版權

千港元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成本



累計攤銷及減值虧損





賬面值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成本



累計攤銷及減值虧損





賬面值









9. 預付款、訂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經審核

預付款

969

274

收購一間子公司之已付訂金





來自出售一間聯營公司之應收款項





來自出售透過其他全面收益以公平值列賬之

股本投資之應收款項

11,400

11,400

租金按金(附註15)

367

395

其他應收款項

9,196

12,183

減:已確認減值虧損









21,932

24,252











10. 現金及銀行結餘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經審核

現金及銀行結餘

25,844

28,017









11. 股本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經審核

法定:

100,000,000,000股(二零二零年:100,000,000,000股)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1,000,000

1,000,000





已發行及繳足:

42,734,218,022股(二零二零年:42,716,118,022股)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附註a)

427,342

427,161









附註:

(a)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司已發行18,100,000股股份,方式為由本
公司認股權證持有人行使零份二零二一年認股權證(認股權證代號:8015)。




12. 購股權計劃

根據全體股東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通過之股東特別大會,本公司採納一項購股權計劃
(「購股權計劃」),以向董事、僱員及顧問提供獎勵。購股權計劃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


在購股權計劃下可授出購股權涉及的股份總數不可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 ,或倘該
10%限額獲更新,在購股權計劃下所有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購股權獲行使時可予發行之股份
總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公司不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0%。在未獲得本公司股東事先批准之情況
下,於任何一年向任何人士授出購股權所涉及之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
之1%。每次授出購股權予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均須獲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倘授出任何購股權予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士會導致截至授出日期止12個月內已
授出及將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本公司股份價值超過5,000,000港元,
則授出有關購股權必須獲本公司股東事先批准。


接納購股權後須於接納購股權日期起二十八日(28)日內向本公司支付代價1港元。購股權可
於由本公司董事釐定及通知之指定期間內隨時根據購股權計劃條款行使,行使期自授出購股
權當日起計不得少於三年及不得超過十年,惟受限於有關提早終止條款。行使價由本公司董
事釐定,但不得低於授出日期本公司股份的收巿價及股份在緊接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之平
均收巿價(以較高者為準)。


購股權可於董事釐定及知會各承授人之期限內隨時按授出有關購股權要約所載方式及根據購
股權計劃之條款行使,該期限可於購股權授出日期開始,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購股權授出日
期起計10年結束,惟須受其中提早終止規定所規限。購股權計劃並無規定購股權於行使前須
持有之最短期限,但授出購股權之要約可能規定購股權可予行使前須持有之最短期限,有關
期限可由董事酌情釐定。




購股權乃屬承授人個人所有,不得出讓或轉讓。除非在購股權計劃批准的情況下,否則承授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任何購股權處置、出售、轉讓、押記、按揭、就任何購股權向他人設置
產權負擔或任何權益。


根據計劃可發行之證券總數為1,207,000,000股,分別相當於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
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已發行股份的2.82%。並無規定購股權於行使前須持有之最短期
限。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刊發之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
披露的購股權資料澄清如下:

(i) 就授予孫觀圻及鍾可瑩(本公司兩名前任執行董事,於二零一六年辭任,惟仍擔任本
公司顧問)之99,000,000份購股權由「執行董事」類別重新分類至「其他」類別已延遲
四年。因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相關年報
中有關購股權變動的相關披露並不准確(因為其未能反映上述重新分類)。換言之,重
新分類應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中完成,而非於本公
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中完成。


(ii) 授予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陳義成之60,000,000份購股權的重新分類存在無心之
失。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陳義成尚未行使之購股權數目應為60,000,000
份(而非0份)。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尚未行使之購股權數目應為
787,000,000份(而非847,000,000份)。


(iii)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無參與者獲授超逾購股權計劃所載之個人限額之購
股權。


(iv)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於僱傭條例被視為「連續性合約」的僱傭合約工作
的僱員以及商品或服務供應商均無持有本公司之任何購股權。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已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但尚未行使之購
股權詳情如下: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購股權數目

授出日期

行使期

於二零二一年

一月一日

尚未行使

期內授出

期內失效

期內行使

於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尚未行使

每份購股權

之行使價

港元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至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928,000,000







928,000,000

0.025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三十日

39,000,000







39,000,000

0.025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至

二零二八年四月三日

180,000,000







180,000,000

0.025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至

二零三零年五月十七日

60,000,000







60,000,000

0.025











1,207,000,000







1,207,000,000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購股權數目

授出日期

行使期

於二零二零年

一月一日

尚未行使

期內授出

期內失效

期內行使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尚未行使

每份購股權之
行使價

港元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至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988,000,000



60,000,000



928,000,000

0.025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

十一月三十日

39,000,000







39,000,000

0.025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至

二零二八年四月三日

180,000,000







180,000,000

0.025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至

二零三零年五月十七日



60,000,000





60,000,000

0.025











1,207,000,000







1,207,000,000















13. 租賃負債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三十日

千港元

流動

3,726







應付最低

租賃付款

二零二一年

租賃負債

之現值

千港元

千港元

租賃負債包括:

一年內

2,386

753

超過一年

2,030

2,973

減:未來財務費用

(690)

不適用





租賃負債現值

3,726

3,726









本集團租賃若干物業作為其辦公室,而該等租賃負債按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現值計量。




本集團並無就其租賃負債面臨重大流動資金風險。租賃負債受本集團庫務職能監控。


租賃的現金流出總額包括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的租賃負債本金及利息部分付款
約1,226,000港元。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千港元

流動

5,267







應付最低

租賃付款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租賃負債

之現值

千港元

千港元

租賃負債包括:

一年內

2,295

2,165

一年以上

3,109

3,102

減:未來財務費用

(137)

不適用





租賃負債現值

5,267

5,267









14. 其他承擔及報告期後事項

除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3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及本公司並無其
他重大承擔。




15. 關連方交易

除該等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其他部分披露者外,本集團於期內與關連方進行以下重大交易: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零年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新時代集團(中國)有限公司

(a)

已付租金

480

480

已付租金按金

160

160





新時代創業(中國)有限公司

(b)

已付租金

713

571

已付租金按金

368

217









附註:

(a) 本公司與新時代集團(中國)有限公司(「新時代」,本公司董事向心先生擁有控制權
之公司)訂立租賃協議(「租賃協議甲」)。根據租賃協議甲,新時代同意向本公司出
租辦公室物業,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36個月。本公司須向新時代支付按金
160,000港元及月租80,000港元。該按金已計入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之預付款、訂金
及其他應收款項(附註9)。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租賃協議甲之年期自二零一一年
七月一日起延長36個月。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本公司及新時代同意將租賃協議甲
之年期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延長36個月,並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將租賃協議甲
之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36個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租賃協議甲
之年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延長36個月。


(b) 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子公司博思夢想(中國)有限公司(「博思中國」)與
新時代創業(中國)有限公司(「新時代中國」,本公司董事向心先生擁有控制權之公
司)訂立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乙」)。根據租賃協議乙,新時代中國同意向博思中國出
租一處辦公室物業,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為期48個月。博思中國須向新時代中國
支付按金人民幣90,000元及月租人民幣43,000元,並無免租期。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時代中國同意向博思中國出租一處辦公室物業,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36個月,而博思中國須向新時代中國支付按金人民幣
90,000元(相等於約104,000港元)及月租約人民幣43,000元,並無免租期。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新時代中國同意向博思中國出租一處辦公室物業,由二零
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為期36個月,而博思中國須向新時代中國支付按金人民幣148,000
元(相等於約168,000港元)及月租約人民幣74,000元,並無免租期。該按金已計入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之預付款、訂金及其他應收款項(附註9)。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新時代中國同意向博思中國出租一處辦公室物業,由二零二
零年一月一日起為期3個月,而博思中國須向新時代中國支付按金人民幣148,000元
(相等於約168,000港元)及月租約人民幣74,000元,並無免租期。


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新時代中國同意向博思中國出租一處辦公室物業,由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36個月,而博思中國須向新時代中國支付按金人民幣
197,757元(相等於約216,939元)及月租約人民幣98,878.5元,並無免租期。該按金
已計入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之預付款、訂金及其他應收款項(附註9)。


關連方交易乃按本公司與關連公司磋商後之條款進行。


16. 或然負債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並無任何重大或然負債。


17. 中期股息

董事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派付中期股息(二零二零年:零)。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財務回顧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錄得收入約86,291,000港元(二零二零
年:83,997,000港元),較去年同期增加約2.73%。


本集團的毛利由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約2,406,000港元增至截至二零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約2,487,000港元,增幅約為3.36%。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4,803,000港元(二
零二零年:1,157,000港元)。


本集團之貿易業務已經持續健康穩定運營超過10年。相比於二零二零年同期,於二零
二一年度首六個月,營業收入和毛利都取得增長。經扣除非經常性開支約3,836,000港
元(主要來自於針對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之訴訟費以及就復牌提出司法覆
核之訴訟費)後,於二零二一年度首六個月之淨虧損約為959,000港元,而去年同期之
經調整純利約為867,000港元(經扣除主要來自於針對亞洲電視之訴訟費之非經常性開
支約1,997,000港元後)。


營運回顧

本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從事(i)電子科技及相關產品貿易,及(ii)媒
體電商平台及媒體廣告服務。




1. 於二零二一年月三月一日,本公司與創新未來有限公司(「創新未來」)、黃偉文先
生和劉雅詩女士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以擴大本公司業務規模。根據合作
協議,凡經本公司認可的、具有海外市場(於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創新
材料電子消費產品或生活消費產品,創新未來可以開發生產。上述產品的海外市
場由創新未來負責銷售,中國內地市場由本公司負責安排銷售(只能銷售給本公
司指定或認可的企業)。無論銷往哪個市場,創新未來均保證銷售毛利率不低於
10%,自開始銷售的首年,銷售總收入不少於5,000萬港元,其後每年的銷售總
收入不會少於10,000萬港元。


2. 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之主要股東Honour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慈善團體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向本公司發出同意書,內容有關向本
公司提供本金總額不少於港幣1億元之備用信貸(「備用信貸」)。備用信貸之提取
將被用於本公司投資或收購或重組其它上市公司,以增加業務及資產。


展望

本集團的貿易業務於過去10年一直穩步發展,並將於下一個10年更上一層樓。


即使疫情蔓延全球、中美貿易戰持續、聯交所決定將本公司進入除牌程序、兩份大額合
約被商業夥伴暫停,本集團的表現仍取得持續改善,足以證明本集團的業務正在增長之
中。


本集團將繼續於中國內地發展媒體電商及媒體廣告業務。本公司董事及管理層將竭盡所
能,帶領本集團為其股東爭取最佳利益。




上市地位之最新狀況

本公司已接獲聯交所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之函件(「該函件」),該函件乃聯交所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15條給予之通知,根據該函件,聯交所認為本公司未能根據
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維持充足的業務營運或資產水平以保證股份得以繼續上市,因
此聯交所決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04條暫停股份買賣,並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14
條進行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之程序(「該決定」)。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根據GEM上市規則第4章向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
(「GEM上市委員會」)提交書面要求以覆核該決定。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本公司就處理該函件委任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
財務顧問並簽署了聘用函。


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聯交所通知本公司,就聯交所決定的覆核聆訊已安排在二零
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本公司的大股東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CTE」)通知本公司,
CTE已經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司法覆核申請」)。CTE是一家向香港及中國內地科
技教育及就業提供財務資助的慈善團體,乃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的
規定登記享有豁免繳稅的機構。


CTE司法覆核申請的理據包括:(i)本公司擁有足夠業務和淨資產值;(ii)扣除非經營性
和非經常性開支後,本公司的虧損過去數年已不斷減少,而且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個月已有盈利;(iii)聯交所在過去十年從未提出本公司的業務不足,因此該決定
是突然的、不合理的;及(iv)在本公司的財務狀況沒有惡化的情況下,CTE合理期待本
公司的股份會持續上市。


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CTE告知本公司,香港高等法院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通知CTE,指示會將司法覆核申請押後至該決定的覆核決定做出之後。GEM上市委員
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進行了有關該決定的覆核聆訊。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收到GEM上市委員會支持上市科的該決定的覆核
決定(「覆核決定」)。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已經申請GEM上市覆核委員會對該決定做進一
步覆核。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由GEM上市覆核委員會對該決定進行之覆核聆訊已安排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CTE告知本公司,香港高等法院已指示會將司法覆核申請
進一步押後至GEM上市覆核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後。


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GEM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如期對該決定進行
了覆核聆訊(「覆核聆訊」)。


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本公司收到覆核委員會的函件(「函件」),函件稱覆核委員會
認為本公司未能維持足夠運營或擁有足夠價值的有形資產和╱或根據GEM規則第17.26
條可以證明其潛在價值足以保證其股份繼續上市的無形資產。因此,覆核委員會決定根
據GEM上市規則第9.04條維持暫停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決定,並將根據GEM上市規則
第9.14條進行取消本公司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之程序。


根據函件,本公司須通過直接或間接開展足夠運營水平的業務和價值足以支持其經營的
資產,來保證股份的繼續上市,以重新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倘本公司未能
在十二個月的期限屆滿之前做到,聯交所將取消本公司上市。




經計及近年的財務表現和狀況,特別是(i)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錄得收入87,000,000港元、經調整純利1,10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117,200,000
港元且並無債項;及(ii)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收入約
152,500,000港元及經調整純利約1,400,000港元及資產淨值114,900,000港元且並無
債項。因此,本公司於該決定之時的業務及資產遠超過當時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
所規定(其要求GEM上市發行人僅須擁有足夠業務或有形╱無形資產,而非兩者兼有)
的有形╱無形資產(甚至並無計及本集團因亞洲電視訴訟而可能得到的應收款項及賠償
以及本集團來自媒體電商項目的無形資產)。


本公司對覆核委員會無視本公司依據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作出的答辯意見,特別
是無視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營業收入及毛利已有大幅增長而仍然作出該覆核委員會決
定,表示十分震驚及遺憾。


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起,本公司股份和認股權證暫停交易。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本公司收到聯交所的函件,其中載有以下有關本公司股份恢
復買賣的指引:「證明其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之規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
9.14A(1)條,聯交所可以對已經連續停牌十二個月的證券進行除牌。就本公司的個案
而言,十二個月期間之屆滿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倘本公司未能於二零二一年三
月十日前糾正導致其停牌的問題並完全符合GEM上市規則以令聯交所信納,聯交所上
市科將建議GEM上市委員會執行將本公司除牌之程序。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15條,
在合適的情況下聯交所有權採用較短的糾正期。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本公司已經聘請法律顧問,基於如下理由向香港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就覆核委員會決定,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案件編號:HCAL 818/2020)
(「司法覆核案件」):

(1) 覆核委員會決定不合理,以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理由。


1) 經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收入和
利潤)進行分析之後,任何理性決策者都不會合理地作出該決定。




2) 本集團近年以及最新關於資產、收入和利潤的數據,當中包括本公司呈交
予覆核委員會的書面陳詞中提及有關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再對比以往除牌
的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表明本集團並非極端個案,並擁有大量資產,能
產生足夠的收入和利潤。


(2) 覆核委員會決定程序上不公:基於合理的期望及缺乏提供充分原因。


1) 本集團及其股東有合理的期望,即在本公司財務狀況與以前十年相比沒有
重大變化以及GEM上市規則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可繼續進行股票交易。


2) 基於程序公正原則,任何做出決定的理由均需要充分和清晰。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本公司收到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案件發出的信函(「案件信
函」)。於信函中,高等法院作出以下指示(「法庭指示」):

「1. 司法覆核案件將就:(i)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ii)司法覆核的實質性申請進行合
併聆訊。預計聆訊時間一日。


2. 申請人須於收到案件信函之日起14日內將已存檔法庭的司法覆核申請文件送達答
辯人。


3. 雙方須於本公司根據上述第2段送達文件後28日內向法庭提交經雙方同意就進行
該司法覆核申請的指示。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申請人須排期進行30分鐘的案
件聆訊以獲得進一步指示。」

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本公司已經去信聯交所並依照法庭指示把有關司法覆核案件文
件之副本送達聯交所。司法覆核已安排在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正,預計聆訊時
間一日。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已就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和司法覆核覆核委員會
決定的申請進行了合併聆訊。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香港高等法院頒下判決書(「判決」)。根據該判決,司法覆
核許可申請獲予准許,因為法庭認為本公司的擬司法覆核申請有值得爭議的地方並有合
理勝算。然而,法庭經考慮理據後,司法覆核覆核委員會決定的申請再被拒絕。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9條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判決申請上訴(「上訴」,上訴編號:CACV
652╱2020)。上訴的理據包括但不限於:

理據一: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不合理,採用了錯誤的測試規則

原訟法庭法官(「原審法官」)和GEM上市覆核委員會,錯誤地應用了經修訂的GEM上
市規則第17.26條(該修訂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及不適用於本案件)來進行測
試。


根據聯交所做出決定時,正在生效中的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規定:要求發行人須
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
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并且列出了未能符
合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規定的發行人的特徵包括:(i)出現財政困難,以致嚴重損
害發行人繼續經營業務的能力,或導致其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止運作;及╱或(ii)發行人
於結算日錄得淨負債,即發行人的負債額高於其資產值。


本公司從未出現過上述列出的未能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規定的發行人特徵之
任何一種情形。


理據二:程序上不公平,以及無充分理據

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了本公司就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未能提供充分和可理解的理由以
及程序上不公正的申訴,這在法律程序上是錯誤的。




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沒有給出充分理由,特別是其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做出覆核決
定時,很大部份是原文照抄GEM上市科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份報告的內容。


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以下內容而犯了程序上的錯誤:

(1) GEM上市覆核委員會偏離了相關法律、慣例和實踐,即偏離了當時生效的GEM
上市規則第17.26條的規定,而考慮了與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無關的要求。


(2) 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未能解決本公司在覆核聆訊時提出的「可比公司」的論點。

儘管本公司明確指出二零一九財年的業績優於385家GEM上市發行人中的143至
233家。


無論如何,決策者都有責任給出理由,證明其已適當地履行了其職責,以促進和加強決
策的一致性。這還使受決策不利影響的人可以知道決策者是否已經解決了其申訴,以及
是否有任何依據可以質疑其決策。


原審法官應該確認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未能給出足夠的理由,尤其是:

(1) 在做出覆核決定時所考慮的依據,即自二零零九年以來,本公司的財務狀況有何
重大差異和╱或變動。


(2) 上述理據一以及本公司在覆核聆訊上提交的相關理據。


(3) 上述本公司就「可比公司」的爭辯理由。




(4) 本公司如何屬於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述的極端情況類別。考慮到股東的利
益(包括作為慈善組織的主要股東),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有必要解決本公司是
否屬於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述的極端情況的問題,特別是:(a)聯交所過
去10年未曾提出本公司有問題,以及聯交所僅觀察上市公司3年業績的事實所產
生的合理期望,以及(b)在聯交所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04條暫停本公司股份
交易之前,沒有如對待其它上市公司一樣,給予本公司12個月的寬限期以符合
GEM上市規則17.26的事實。


理據三:法律上不允許任何差異對待

上文理據一涉及適用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時應採取的正確方法,而上文理據二則
說明法律要求決策者在做出決定時應輔以合理理由的義務。


承上,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所施行的任何與專業判斷存有差異的行為,均屬不合理,
因為「如不需以特定的專業知識就做出的決策均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則沒有理由以不
同於一般司法覆核請求中所採用的常用方式來處理本案所涉事項」。


有關上訴的聆訊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通過視訊方
式進行。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書,以支持恢復本公司的股
份買賣。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本公司收到聯交所的信函,提述GEM上市委員會
(「GEM上市委員會」)已經決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14A條和╱或第9.14條取消本
公司股份上市地位(「除牌決定」)。對於GEM上市委員會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作出裁決
之前,就徑直做出除牌決定,本公司感到十分不解。


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已根據GEM上市規則第4.06(2)條向聯交所申請
GEM上市覆核委員會對除牌決定覆核。




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司收到香港上訴法庭(「上訴庭」)的裁決(「上訴裁決
書」)。根據該上訴裁決書,上訴庭拒絕了中國趨勢的上訴,並命令本公司繳付聯交所的
訟費(包括聯交所聘請2位大律師的費用)。上訴庭重申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指:
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而
且是一個屬定性的測試。是否達到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的標準則屬於聯交所成員
的專業判定。


本公司並不認同上訴庭在上訴裁決書中作出的結論:聯交所成員的專業判斷可以決定
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要求的標準。這是因為聯交所認同本公司符合這個標準已經
長達10年,卻在第11年時不再認同,顯然,聯交所採取雙標做法,辜負公眾股東的期
待,做法不公平、不合理。


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公司向上訴庭提出申請,申請就上訴判決向終審法院提
出上訴。 如申請被上訴庭拒絕,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二零
一九年七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十四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
日、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二零二零年
五月十七日、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二
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二零二一年
四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之公佈。




更新針對亞洲電視的法律訴訟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司與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就轉讓亞洲電視
全資子公司亞洲電視國際推廣有限公司之100%股權有條件地訂立協議。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本公司透過其律師向亞洲電視發出律師函:(i)接受其對股權
轉讓協議之悔約性違約並據此中止股權轉讓協議;及(ii)在不損害本公司其他權利之情
況下,要求其償還股權轉讓協議項下之預付款3,000,000港元。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本公司(作為亞洲電視債權人之一)已向亞洲電視臨時清盤人
發出債務重組建議。債務重組建議須待有關各方簽訂合同及其中所載所有條件(例如取
得香港法院批准、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取得本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批准等)獲達成後方
告生效。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司獲亞洲電視臨時清盤人通知,臨時清盤人經向亞洲電
視主要債權人徵求意見後及在考慮所有其他因素下,臨時清盤人未能接受本公司遞交之
亞洲電視債務重組建議。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向臨時清盤人致函(「進一步說明」)並對債務重組
建議作進一步說明。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公司向亞洲電視臨時清盤人發出經修訂債務重組建議。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本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編號為HCA 1067/2017的法律訴
訟(「該案件」),其中包括因亞洲電視違反股權轉讓協議而向其申索賠償損失。此後,
本公司和亞洲電視都已交換了訴狀,完成了信息披露及交換了證人陳述。


於二零一七年期間,本公司已委聘獨立估值師評估預期收益。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亞洲電視提出抗辯,認為應該按照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
預期收益確定賠償額,而不是依照亞視國際預期擁有的資產確定賠償額。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了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第
一次修訂索償書」),修訂為依據亞視國際在網絡電視業務預期產生的未來收益作為申索
賠償額,具體數額以第三方獨立估值師的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


本公司分別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
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了進一步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對第一次修訂索償書內容的部
分描述做進一步澄清。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第三方獨立估值師已經給出初步評估結果。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本公司和亞洲電視都已交換了訴狀,完成了信息披露及交換了證人
陳述。待法院作出進一步指示後,本公司將正式獲得一份專家報告,用以評估本公司根
據股權轉讓協議合理預期收益損失的估值。本公司還將在法院指示的時間內獲得律師協
助,以確保該案件做好適當準備。與此同時,本公司已表示願意嘗試以調解解決該案
件,但如果調解不成,本公司會將該案件交由法院審判。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收到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聘任之評估機
構(「原評估機構」)的通知,因其內部機構重組等原因終止合約,不再擔任本公司之專
家證人,也不會擔任亞洲電視之專家證人。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案件雙方提交專家報告事項進行了聆訊,
並就專家報告事項發出命令(「法庭命令」):

1. 案件雙方需於收到法庭命令之日起42天內確定各自的專家證人;

2. 本公司需在確定專家證人後84天內首先提交原告專家報告(「原告專家報告」);

3. 由亞洲電視自主決定是否在收到原告專家報告後的84天內提交回應的專家報告
(「被告專家報告」);

4. 如果亞洲電視提交了被告專家報告,則案件雙方需在28天之內舉行聯合會議(「聯
合會議」),以縮減雙方的爭議;



5. 案件雙方需在聯合會議後28天內,提供雙方簽署的聯合專家報告。


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本公司聘任新評估機構(「新評估機構」)擔任本公司之專家
證人並準備專家報告,以替任原評估機構。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了本公司之專家證人信息。


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司收到亞洲電視之通知,亞洲電視已指定其專家證人。


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本公司已經正式獲得由新評估機構出具的一份專家報告,並
在當日送達案件被告亞洲電視,用以評估本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合理預期收益損失的
評估值。


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亞洲電視向法庭和本公司提供了其專家撰寫的評估報告。

目前訴訟雙方的專家正在按法庭命令編制聯合評估報告。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訴訟雙方的專家完成了聯合評估報告。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發出指示,將案件管理會議安排在二零二一年七月
十四日。


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庭根據訴訟雙方的同意批准訴訟雙方提交進一步的證人證
詞。


根據法院於2021年7月5日發布的命令(於2021年7月19日成為絕對命令),原定於
2021年7月14日舉行的案件管理會議重新定於2021年10月12日舉行。


案件雙方正在根據法庭命令推進案件。


流動資金、財務資源及資產負債比率

本集團繼續以內部產生資金應付營運及資本開支,並支持若干產品解決方案之開發及業
務擴展。




本集團維持穩健之流動資金水平,而現金及銀行結餘總額約為25,844,000港元(二零
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8,017,000港元),且並無抵押銀行存款作為獲授任何借貸或
銀行信貸之擔保。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以總債項除總權益計算之資產負債比率為
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零)。


資本架構及外匯波動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資本架構變動詳情載於簡明綜合財務報表
附註11。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股本僅包含普通股。


本集團面臨交易類貨幣風險乃由於本集團之買賣交易主要以人民幣、美元及港元進行。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大部分資產及負債屬流動性質,有關金額主要以人民
幣、美元及港元計值,匯兌風險被視為甚微。


僱員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合共聘用27名(二零二零年:27名)全職及兼職工
作人員。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包括董事酬金之人員成本約為749,000港元
(二零二零年:1,012,000港元),而其中並無(二零二零年:366,000港元)屬本年度產
生之股份付款開支。總金額包括薪金、工資及津貼、醫療及保險、退休金計劃供款、酌
情花紅及股份付款。本公司確保其僱員之薪酬按現時人力市場狀況及個別表現釐定,而
本公司會定期檢討其薪酬政策。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股本之權益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員及彼等之聯繫人士於本公司或其任何
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
債券中擁有(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
及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及淡倉);或
(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入該條文所指登記冊之權益及淡倉;或(iii)根據
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及淡倉如下:



(I) 於本公司相關股份之權益 – 購股權

董事姓名

授出日期

行使期

權益性質

每股行使價

購股權涉及之

相關股份數目

概約權益百分比

港元

(附註2)

向心

二零一四年

七月六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至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實益權益

0.025

120,000,000 (L)

0.28%

陳昌義

二零一八年
四月四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至

二零二八年四月三日

實益權益

0.025

120,000,000 (L)

0.28%

黃松堅

二零一八年

四月四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至

二零二八年四月三日

實益權益

0.025

60,000,000 (L)

0.14%

覃涵

二零二零年

五月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至

二零三零年五月十七日

實益權益

0.025

60,000,000 (L)

0.14%

陳義成

二零一四年

七月六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至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實益權益

0.025

60,000,000 (L)

0.14%





附註:

1. 「L」指股東於股份中之好倉。


2.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發行紅股完成時之購股權調整。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概無於本
公司及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
為擁有任何(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
或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及淡倉);或
(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入該條文所指登記冊之權益或淡倉;或(iii)根據
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




主要股東及其他人士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權益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存置之登記冊所載及
就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所知,以下人士(並非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於股
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作或當作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
之條文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之權益或淡倉,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任何情
況下於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之任何類別股本(包括就有關股本之購股權)
面值10%或以上權益:

(I) 於已發行股份之權益

名稱

權益性質

所持股份數目

概約權益百分比

(附註4)

Honour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附註2)

實益擁有人

12,583,683,830(L)

29.46%

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附註2)

受控法團權益

12,583,683,830(L)

29.46%

俞斌(附註3)(附註5)

實益擁有人

3,255,360,000(L)

7.62%

鄭炎(附註3)(附註5)

實益擁有人

3,255,360,000(L)

7.62%

官心惠(附註3)

實益擁有人

1,637,440,000(L)

3.83%

阮曉萍(附註3)

實益擁有人

1,500,000,000(L)

3.51%

陳迎九(附註3)

實益擁有人

602,400,000(L)

1.41%

王建軍(附註3)

實益擁有人

300,000,000(L)

0.70%







附註:

1. 「L」指股份中之好倉。


2. Honour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乃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基金會」)全資實益擁有
之私人公司。故此,基金會於Honour Sky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之本公司股份
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基金會乃於二零零五年根據社團條例第5A(1)條之條文註冊
之社團,為向香港及中國內地科技教育及就業提供慈善及財務資助之慈善團體。向心
先生為基金會之理事長。


3. 根據聯交所之權益披露資料,官心惠、阮曉萍、俞斌、鄭炎、陳迎九及王建軍為一致
行動人士。彼等自行披露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17.07%股份中擁有權益。


4. 本公司之概約權益百分比乃按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已發行股份數目
42,734,218,022股計算得出。


5. 根據聯交所之權益披露資料,俞斌及鄭炎屬於十八歲以下子女及╱或配偶權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概無任何人士(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
員除外,其權益已載於上文「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權益及淡倉」一
節)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記錄之權益或淡倉。


董事購買股份之權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期內任何時間,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概無參與任何安排,以致
董事或彼等各自之配偶或十八歲以下子女可藉購入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之股份或
債權證而獲益。


管理合約

於回顧期間內,並無訂立或存在任何與本公司業務全部或任何主要部分有關之管理及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