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17:51:32 中财网
原标题: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号侨福芳草地
D座
7层(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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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1年
7月
19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
事会第
五十八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年
7月
20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2021年
7月
30日,
公司在前述网站、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将于
2021年
8月
5日
14:00时

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

李岩
主持。



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
8月
5日

2021年
8月
5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
8月
5日上午
9:
15-9:25,9:30-
11:30,下午
13:
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
8月
5日
9:15-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合计
1,728,543,2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2,579,565,242股的67.0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58,298,338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70,244,944股,约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4.3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370,244,944股,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5%。中小股东全部通过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公司向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1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议案,议案2、3为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股)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向绿城房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议案》

1,724,696,478

3,846,804

0

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2.0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赵龙节

1,725,546,306

2.0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李灏

1,725,456,307

3.0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王奥

1,725,321,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股)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向绿城房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议案》

366,398,140

3,846,804

0

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2.0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赵龙节

367,247,968

2.0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李灏

367,157,969




3.0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王奥

367,022,941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三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



李卓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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