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费 : 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93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 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 5、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年 07月 19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通过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 发售日期为 2021年 07月 27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 售日期为 2021年 07月 19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 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 案详见其他公告。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 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 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 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 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 交易手续。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 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之后不得撤销。 12、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1年 07月 09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 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发售代理机构,请留 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 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 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 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通过港股通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 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 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港股投资风 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简称:香港消费;扩位简称:香港消费 ETF;基金认购代码:513593)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其他公告。 6、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 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多 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 (含 5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 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年 07月 19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通过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 售日期为 2021年 07月 27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 日期为 2021年 07月 19日至 2021年 07月 29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亿 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 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 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 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认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 M〈100万 0.50% M≥100万每笔 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 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 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则投 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 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 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 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 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 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 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 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份 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 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 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 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于 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 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 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 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 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 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 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 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 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 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 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 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1年 07月 19日-2021年 07月 29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 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然后 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 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3)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 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 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证件一致; 4)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 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 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 份额发售公告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5)投资人填写《 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 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 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 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 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 行)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 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2021年 07月 19日-2021年 07月 29日 (周 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21年 07月 27日-2021年 07月 29日上午 9:3011: 30和下午 1: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 做出调整,我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 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 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 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 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 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 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日期:1991年 04月 0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7665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007号)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联系人:陈雁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 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 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单元 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肖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7月 0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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