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75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7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 据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变化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 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订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修订后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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