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 :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食品行业 :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一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4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 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以及其所代表 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 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 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 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 的风险 等。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 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 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特殊风险,如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3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 本基金: 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中证细分食 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及发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19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0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 织 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 、基金销售业务:指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31 、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2 、发售 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3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国结算 ")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 构 38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 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 的文件 52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54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 、标的指 数:指 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6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7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9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6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5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额之日 66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 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7 、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4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76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 7 8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30 , 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马杰 联系电话: 0755 - 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 重大行政处罚 记录 。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 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 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 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集团内控管理 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 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 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 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 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 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 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 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 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 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 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 集 团 ) 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长,重庆金融 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壹账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 司、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重金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集信 ( 上海 )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 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 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 , 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 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 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王金涛先生, 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业务 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刘洁倩女士,浙江大学数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研究主管。 2018 年 8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ETF 指数投资 中心指数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 10 - 11 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 02 - 09 至今)、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21 - 03 - 04 至今)基金经理。 3 、 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MOM 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夏添凉先生, FOF 投资中 心 FOF 投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代宏坤先生、 FOF 投资中心养老金投资团队投资执 行总经理高莺女士、 ETF 指数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成钧先生、基金经理易文斐 先生、 MOM 投资部张月女士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 六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 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 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 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 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 、 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07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 200 家分支机构,员 工总数 11000 余人。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 优势,持续 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 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单一 /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单一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单一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QDII 资 金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托管规模达 1.89 万亿。 2 、 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六个内 设部门,现有员工 50 余人 ,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 内控稽核的人员 30 余人。 3 、 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 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 EJB 技术的 B/S 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 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 统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 2016 年 10 月,我行自主研发的 “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 年 5 月, “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托 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产 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 2018 年 2 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2018 年 5 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时查询托管账 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 ,优化业务流 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业 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合 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业务系统,进一 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托管”大 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市场营销部、系统支持部、内控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 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 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增业务时,做到先 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 5 )人 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业 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 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 直销机构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 0755 - 22 627627 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3 、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 8666 传真: 021 -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素宏 、 李崇 联系人: 李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 2 1 ] 40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 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七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八 )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九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 十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 1.00 元。 ( 十 一 )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 、 如投资人需新开 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中 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 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 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 资者需要使用 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 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2 )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 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 办理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 3 )使用专用 交易单元 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登记 结算 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 的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 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 份额 (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份 0.8% 100 万 份 ≤ M < 300 万 份 0.5% 300 万 份 ≤ M < 500 万 份 0. 3 % M ≥ 500 万 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和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时可参照 上述费率结构收 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 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十 三 )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 、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 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 3 、认购 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 1 )认购佣金 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 格 × 认购份额 × 佣金比率 ( 2 )认购佣金 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 × 100,000 × 0.80 % = 800 .00 元 认购金额= 1.00 × 100,000 × ( 1 + 0.80 % )= 10 0 , 8 00 .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采用网上现金 方式 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 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 0 , 8 00 .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00 元。 (十 四 )网下现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 3 、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 + 2 日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 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 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 后,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清算交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