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拉夏贝尔:关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a Chapelle Fashion Co., Ltd. (前稱「Shanghai La Chapelle Fashion Co., Ltd(上海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6116) 關於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概要 本公告由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與其附屬公司合稱「本集團」)根據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條與第13.10B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章)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月25日有關本集團累計新增訴訟之公告(「該公告」)。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因借款合同糾紛,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涇開發區支行(「光大銀 行漕河涇支行」)向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本公司於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22 日收到起訴材料。 本公司於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申請人」)與邢加興先生、本公司、拉 夏貝爾服飾(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微樂服飾有限公司及成都樂微服飾有限公司(合稱「被強制執行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相關執行通知書,根據《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0號、《上 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執320號、《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1號及《上 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執321號,上述案件已進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1 一、訴訟案件基本情況 本公司於2021年1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與光大銀行的金融借款糾紛案(案號: (2020) 滬74民初3705號、(2020)滬74民初3706號),涉案金額分別為人民幣 71,072,900元及人民幣 89,347,360元。後公司已與光大銀行就上述案件達成調解,公司擬分期履行案件涉及銀行貸款 的還款義務。具體情況詳見該公告及公司於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海外監管公告。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一)《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0號、《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 執320號相關情況 1、《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0號主要內容 申請執行人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進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金融 法院作出的(2020)滬74民初370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上海金 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 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第22條規定,責令被強制執行人履行(2020) 滬74民初3705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並支付執行費人民幣136,850元。 2、《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執320號主要內容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執行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金融 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向被強制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因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責 令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該規定第三條、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責令被強制執行人收到此令後7日內,如實向上海金 融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 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融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虛 假報告,上海金融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2 (二)《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1號、《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 執321號相關情況 1、《上海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 (2021)滬74執321號主要內容 申請執行人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進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金融 法院作出的(2020)滬74民初370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上海金 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條和該規定第22條規定,責令被強制執行人履行(2020)滬74民初3706號民事 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並支付執行費人民幣154,650元。 2、《上海金融法院財產報告令》 (2021)滬74執321號主要內容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立案執行的光大銀行漕河涇支行與被強制執行人金融 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向被強制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因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責 令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該規定第三條、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責令被強制執行人收到此令後7日內,如實向上海金 融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如果財產狀況 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融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虛 假報告,上海金融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公司資產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可能會對公 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最終影響將以年度審計結果為準。公司將積極與 光大銀行進行溝通,爭取儘快妥善解決該借款合同糾紛。同時,公司亦將積極採取必要措施, 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3 後續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該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張鑫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 2021年6月2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張鑫先生及張瑩女士;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趙錦文先生;本公司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邢江澤先生、周玉華女士及朱曉喆先生。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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