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启元辅助图形 二零二 壹 年 六 月 信纸2 目录 释义 ....................................................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4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9 五、结论意见 ......................................... 10 释义 为使文本简洁,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一重工、公司 指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 指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分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2021年度、2022 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每个年度归 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 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 施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指 指拟在2021年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国信证券三一重 工员工持股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实际成立时的 名称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指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员工持股2 号 指 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指 拟签署的《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2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标的股票 指 指持有人通过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购买的三一重工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贵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三一重工如下保证:三一重工已经向本所及经办人员 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包括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并对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该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一重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三一重工的文件 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一重工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一重工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9号文”批准,由三一重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三 一重工有限2000年10月28日股东会决议通过,由三一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锡山市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厂和娄 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按三一重工有限截至2000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8,000万元为基准,按1:1比例折成发起人股18,000万元, 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于2000年12月8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核准,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3]71号《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证券简称:三一重工;证券代码:600031)。 三一重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2016年6月15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16800612P的《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营业执 照》,三一重工成立日期为1994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为761650.404万元, 企业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为梁稳根,企业类型 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生产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 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其中特种设备制造须凭本企业行政许可)、金属制品、 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客车(不含小轿车) 和改装车;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及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维 修;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及电子产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的销 售;客车(不含小轿车)和改装车的销售(凭审批机关许可文件经营);五金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认为,三一重工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核查了三一重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出具的专项意见后,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经查阅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 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 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 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 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 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 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4,205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 股票权益分5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20%; 每 个归属年度届满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 实施分配。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项第1点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7,542,917股,合计不超过 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1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点关于 股票来源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 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根据公司测算,设立并存续 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积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 委托国信证券管理(经核查,国信证券具有资产管理资质;拟签署的《资产管理 合同》中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了管理机构的投资和风险控制程序、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有利于保障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信证券 将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 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 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3)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锁定期; (5)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调整;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8)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9)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0)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费用、管理协议主要条款; (11)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2)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3)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2021年6月8日组织员工代表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职工代表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项的规定。 2. 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5月28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同日作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 公司于 2021年5月29日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资产管理合同》,符合《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1年5月29日,公司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资产管理合同》。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律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 实施; (四)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页面提取自-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jpg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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