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通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C:\Users\OLIVIA~1.OLI\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40d09ca5498f8760d7051d8ec379450.png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1)第 10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76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1)第 101 号 致: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 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 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1年 4月 21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1年 4月 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对象、会议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年 5月 27日下午 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3,721,50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3.16%,均为截至 2021年 5月 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包括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劵的投资者,但不包括 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劵的投资者)或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1年 4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选举的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投票的表决结 果当场予以公布。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3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24,13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侯马市宽广贸易有限公司、裴本成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3,721,505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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