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22:41:33 中财网
原标题:生态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号知音广场
4楼邮编:
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430070,China
电话
/Tel:(+86)(027)
87301319传真
/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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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鄂国浩法意
GHWH068号

致: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等法律、法规及《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胡云律师、卢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
4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
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
5月
28日(星期五)上午
9:30在湖北省
洪湖市瞿家湾镇莲花酒店餐饮楼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李武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
代表股份
198,252,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公司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
7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洪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胡云

卢静


2021年
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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