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18:26:42 中财网
原标题:天臣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14:30如期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区东平街2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1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49,56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547%。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88,12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36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听取<公司 2020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



以上议案分别对各候选人予以分项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前述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
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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