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14:30如期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区东平街27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1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49,56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547%。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88,12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36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听取<公司 2020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 以上议案分别对各候选人予以分项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前述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 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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