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现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 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 经审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 其具有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和 独立性 , 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 工作的要求 ;本次变更 审计机构 是 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 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的通知》 的相关 规定 对 审计机构进行轮换 ,变更合理合规; 公司聘 任 2 021 年度审计机构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 我们同 意 聘 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 21 年 度审计机构, 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 《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陈志勇先生、曾崧先生的提名、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 独立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 上述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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