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20:51:40 中财网
原标题: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361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叉路口东
南角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与北清路交叉路口东南
角四维图新大厦A座1303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毕垒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635,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64%,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9,662,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64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973,65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9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8,357,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3,068,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50%;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5%;弃
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3,068,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50%;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5%;弃
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43,065,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41%;反对41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14%;弃
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3,068,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50%;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5%;弃
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212,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68%;反对393,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45%;弃
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933,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47%;反对393,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2652%;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
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794,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53%;反对68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02%;弃
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516,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333%;反对687,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4637%;弃权1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3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216,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81%;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5%;弃
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3,881,81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789%;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071%;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881,81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789%;反对414,02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071%;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3,24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58%;反对387,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8%;弃
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3,253,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88%;反对377,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98%;弃
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975,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24%;反对377,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2543%;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杨科







刘亦鸣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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