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力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西力科技”)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 14时0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佑圣观路 74-6浙江赞成宾馆召开 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4月27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 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8,498,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 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通过“上证 E服务”系统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