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年年度 股东大会 定于 年 月 日 召开 ,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公司的委 托 , 指派 蔡诚 律师 、 牛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会议 , 并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及 《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 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 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 开 年年度 股东大会 事宜 经公司 第 一 届 董事会第 二十一 次会议 于 年 月 日 审议通过,并 于 年 月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 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中 载明了会议时间、 会 议 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 全体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 权利 登记日、 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 、 参加 网络 投票的操作方式、 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 上述公告, 公司董事会 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按 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 代理 人 根 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及 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股东 代理人) 共 53 名,代表股份数 795,668,0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0.35%,其 中 : (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9 人,代表股份 228,544,296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1%; (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34 人,代表股份 567,123,762 股 , 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外, 为 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以及 公司聘请的 见证 律师。 经验证, 现场 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系经 董事会 作出决议后 由 董事会 召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 就 相关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本 次股东大会 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其 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的 召集 及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 出席 会议人员 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 均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 《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