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聚永益一年定开债券 : 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原标题:上银聚永益一年定开债券 : 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已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流程。修订后的 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5月13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8日。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侧袋机制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聚永益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 行约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封闭期:本基金以12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12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 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 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 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4、法定代表人:汪明 5、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6、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王蕾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资 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 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俞蓓蓓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长期于上海妇女用品商店总经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任职。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人事专员。拥有多年 的人事、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 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 接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史振生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任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 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电算 化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河北华伟电脑通用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董事,上银基金副总经 理、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开发及风险管理、货 币经纪人员,深圳发展银行资金交易中心债券自营交易员,平安银行金融市场 部理财债券资产投资经理,平安银行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副总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上银聚增富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银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上银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50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29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3,616.94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13,270.30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 号上海宾馆2 层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归逸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37号 注册日期:2019年12月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2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 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0年1月7日至2021 年1月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为2021年1月7日,首个开放期为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3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12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 月13日,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售,暂不委托其他代销机构发售。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网站公示中列明。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21年 1月7日,首个开放期为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3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2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以此类推。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 费率为0.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资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在同一个开放期内(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申购后又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4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4=101,340.00元 赎回费用=101,340×0.1% = 101.34元 净赎回金额=101,340-101.34=101,238.66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1,238.66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个人投资者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3)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 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 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 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 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 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 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 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 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 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 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 扶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 的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 资收益;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 加稳定的收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金融工程人员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