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2020年度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过 程中所处的阶段、生产经营及财务现状、未来投资规划等具体情况,符合公司的 客观实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 《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中所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的各项运作规范。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续聘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其 他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系公司根据实 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董事、高管工作能力、任职年限、岗位职责、胜任程度等 相关因素而制度,相关方案及制度的编制、决策、发放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20年度,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和授权程序,公司2021年度对浙 江美力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和绍兴美力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属于正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 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九、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6,383.18万元, 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 孙明成 彭华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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