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巨涛海洋石油服务: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 或其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應 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 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LIMITED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303)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 午十一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蛇口赤灣石油大廈十樓本公司會議室舉行股 東週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14至17頁。 閣下無論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快按表格印備之指示填妥隨附代表 委任表格,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 48小時 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 上投票。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 午十一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蛇口赤灣石 油大廈十樓本公司會議室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 該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17頁 「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會或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發行、配發及處理不超過第 3A項決 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之額 外股份的一般授權 「最後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可確定 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通告」指載於本通函第14至17頁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區及台灣 – 1 – 「購回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利, 購回最多相當於通過第3B項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 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的股份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香港三聚」指三聚環保(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 2 – 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LIMITED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303) 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 王立山先生(主席)Cricket Square, 劉雷先生(副主席)Hutchins Drive, 曹雲生先生P.O. Box 2681, 高志強先生Grand Cayman, 王寧生先生(總裁)KY1-1111, 劉玉年先生Cayman Islands 獨立非執行董事:總辦事處兼主要 蘇洋先生營業地點: 鄭益民先生香港中環 齊大慶先生皇后大道中9號 11樓1102-3室 敬啟者: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重選董事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出的決議案,包括 (i)授予董 事一般授權以發行新股份的普通決議案; (ii)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購回股份的普通 決議案; (iii)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及 (iv)重選董事。 – 3 – 1.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 3A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會提呈股東考慮 及酌情授予董事發行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本公司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 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的股份(即 328,803,277股)(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進 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關於發行授權的普通決議案全 文載於通告第3A項決議案。 該發行股份之發行授權將一直生效,直至下列最早期限為止: (i)本公司下屆 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ii)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 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指定期限屆滿;及 (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 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項下授權。 2. 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 3B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會提呈股東考慮及 酌情授出購回授權,以能按本通函所載準則購回股份。股東務請注意,可購回的 股份最高數目將為本公司於上述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的10%。有關將會就 購回授權而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全文載於通告第3B項決議案。 本通函附錄載有上市規則規定須就購回授權而提供之所有有關資料之說明 函件。這份說明函件載有使 閣下可就應否對有關購回授權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 票作出知情決定的合理所需之資料。 3. 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如第 4項決議案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提呈股東審議並擴大 發行授權,在董事按照該一般授權可能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 股本面值總額上,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按照購回授權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 惟擴大之數額最多不超過本公司於批准發行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 面值總額10%的股份。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有關發行授權的普通決議案的全文載 於通告第3A項決議案。 – 4 – 4. 重選董事 如通告中有關重選董事之第2項決議案所載,王立山先生、劉玉年先生及鄭 益民先生將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7條輪流退任,並符合資格且願意於股東 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曹雲生先生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6條被 委任為董事,將會退任,並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再選連任。 根據第2項決議案,退任董事將由股東個別投票重選。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詳細履歷載於本通函附錄中最後一段內。 鄭益民先生,其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 任,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3.13條作出其獨立性的年度確認。本公司認為鄭益民先生已 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有關獨立性的指引,並按照指引條款為獨立。 5.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17頁。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會提呈決議 案以通過(其中包括)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及重選董事。 股東週年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附於本通函。如 閣下無意出席股東週年大 會,請按照表格所印指示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時間 48小時前, 填妥該代表委任表格並交回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 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54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 下亦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可行日期,概無股東須就在股東週年大會 上提呈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 5 – 6. 上市規則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非大會主席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決定某項純粹 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否則股東大會上任何股東之投 票必須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因此,所有提呈股東週年大會投票之決議案必須以 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7. 責任聲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所載資料 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 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屬準確及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 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通函所載任何內容有所誤導。 8. 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上述建議,包括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以及重 選董事之建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決議案。 9. 其他資料 敬請 閣下同時垂注本通函附錄(說明函件)所載之其他資料。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主席 王立山 謹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6 – 本說明函件乃有關擬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通過授出購回授權之決議案。 本函件載有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條規定須向所有股東披露之所有資料。 1. 行使購回授權 現建議可購回最多於購回授權通過當日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10%的股份。於 最後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644,016,389股。待通過批准購回授權的普通決 議案(倘於最後可行日期後並直至該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 份),董事獲授權於直至 (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或 (b)法例或其章程規 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或 (c)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 決議案撤回或修正購回授權(以最先者為準)的期間內購回最多164,401,638股股份 (即已發行股本的 10%)。 2. 購回的理由 董事目前無意購回任何股份,但相信購回授權使本公司可在適當時及對本 公司有利時靈活購回股份。該等購回或會提高本公司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 利,惟須視乎當時市況及融資安排而定。 3. 一般事項 與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其最近期發行的經審核賬目日期) 的財務狀況比較,董事認為,於建議購買期間全面進行建議購買或會對本公司的 營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水平有重大不利影響。董事確認倘行使購回授權以致對本公 司的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水平有重大不利影響,則不會購買。 4. 購回資金 本公司乃根據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獲授權購買其股份。 按開曼群島法例規定,用以購回股份之資金僅可從有關股份之繳足資本或可作派 發股息用之款項,或為此目的而發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項中撥付。購回時應付之溢 價只可根據開曼群島法例從可作派發股息用之款項,可供派發之款項,或本公司 之股份溢價賬中撥付。根據開曼群島法例,因此而購回之股份將被註銷,但法定 股本之總額將不會減少,以便日後可再發行股份。 – 7 – 5. 董事、其聯繫人及關連人士 概無董事或(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悉知及確信)其聯繫人有意在建議 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之情況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於最後可行日期,並無任何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知會本公司, 在購回授權授出之情況下,彼等擬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作出不出售股份承諾。 6. 董事承諾 董事已向聯交所保證在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購買股份時,將依 據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所有適用法例,與載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規定 進行。 7. 收購守則的影響 倘任何股東所佔的本公司投票權比例於按購回授權購回股份後有所增加,則 根據收購守則,該項增加將視為收購。因此,一名或一群一致行動的股東或會取 得或鞏固本公司的控制權,而須根據收購守則第 26條及32條提出全面強制性收購 建議。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悉知及確信,香港三聚持有本公司 641,566,556股 股份的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約 39.02%),祥興投資 有限公司(由王立山先生全資擁有)持有396,911,278股股份的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 於最後可行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約24.14%),且王立山先生個人持有 17,628,000股股份 的權益以及2,300,000份根據本公司期權計劃獲授的股份期權。於最後可行日期,就 本公司所悉知及確信,執行董事王立山先生持有或被視為持有 416,839,278股股份 的權益(約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25.35%)。倘董事按照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 提呈的第3B項決議案的條款全面行使購回股份的權力,假設在股東大會之前概無 額外股份發行或被購回,香港三聚於本公司的股權比例將增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約43.36%,而祥興投資有限公司及王立山先生各自於本公司的股權比例將增至本 – 8 – 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6.82%及28.17%。有關股權比例增加將會對香港三聚構成根據 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全面強制性收購建議的義務,但不會對祥興投資有限公司或 王立山先生構成該等義務。董事並不知悉根據收購守則因購回授權作出任何購回 而可能產生之任何後果或導致公眾持股量低於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最少25%比例。 然而,截至最後可行日期,董事無意行使購回授權而導致收購守則下的義務。 8. 本公司購回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每個月,本公司概無購回任何股份。 9. 股價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內每個月,股份在聯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 價如下: 股份 最高價最低價 港元港元 二零二零年 四月 0.55 0.43 五月 0.495 0.385 六月 0.60 0.405 七月 0.57 0.49 八月 0.55 0.415 九月 0.55 0.39 十月 0.53 0.455 十一月 0.55 0.455 十二月 0.63 0.48 二零二一年 一月 0.96 0.61 二月 1.45 0.60 三月 1.30 0.94 四月(直至最後可行日期) 1.24 1.09 – 9 – 10. 董事詳細履歷 以下為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建議重選連任的董事詳情: 王立山先生,執行董事 王立山先生, 61歲,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王先生於一九八二年畢 業於大連理工大學,獲海洋石油建造工程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加入本集團前, 自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八年期間,王先生任職於渤海石油公司平台製造廠, 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任職渤海石油公司旗下海洋石油公司,在 石油及天然氣行業具有豐富的管理及行政經驗。王先生於一九九五年加入本 集團,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王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彼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之任期, 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計為期三年。委任可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 則予以終止。王先生目前之酬金為每月港幣 200,000元及酌情花紅。應付王先 生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彼之職務及職責 以及現行巿況而釐定。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深知及確信,彼直接及間 接共持有414,539,278股股份及2,300,000份根據本公司期權計劃獲授的股份期 權,因此,王先生持有或被視為持有本公司 416,839,278股股份的權益(定義見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香港法例第 571章))。 如王先生所告知,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彼與任何董事或本公司高級管 理層或任何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除本通函披露者外,王先生 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資料須根據上市規 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 10 – 曹雲生先生,執行董事 曹雲生先生, 57歲,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他於一九八八年畢業於天津 財經學院,主修會計學,並於二零零四年畢業於天津大學,獲工商管理碩 士學位。曹先生於二零零一年加入本集團,歷任副總經理及行政總裁,於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至二零二零年四月間曾任職本公司執行董事。在加入本集 團前,他曾先後擔任渤海石油公司平臺製造廠財務部主任及總會計師、中國 海洋石油平臺製造公司總會計師及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等 職。曹先生於二零二一年一月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曹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彼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之任期,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計為期三年。委任可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 則予以終止。曹先生目前之酬金為每月港幣 135,000元及酌情花紅。應付曹先 生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彼之職務及職責 以及現行巿況而釐定。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深知及確信,曹先生直接 及間接持有本公司10,200,000股股份及27,000,000份根據本公司期權計劃獲授 的股份期權,因此,曹先生持有或被視為持有本公司 37,200,000股股份的權益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香港法例第 571章))。 如曹先生所告知,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彼與任何董事或本公司高級管 理層或任何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除本通函披露者外,曹先生 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資料須根據上市規 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劉玉年先生,執行董事 劉玉年先生, 58歲,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常務副總裁。劉先生於一九八 三年畢業於天津大學,獲海洋工程專業工學學士學位。他於二零零一年加入 本集團,歷任工程項目部經理,蓬萊巨濤海洋工程重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總經理等職務。加入本集團前,劉先生曾任職於中海油平台製造公司及赤灣 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劉先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 11 – 劉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彼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之任期,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計為期三年。委任可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予以 終止。劉先生目前之酬金為每月人民幣 60,000元及酌情花紅。應付劉先生之 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彼之職務及職責 以及現行巿況而釐定。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知及確信,劉先生持有 6,500,000份根據本公司期權計劃獲授的股份期權,因此,劉先生持有或被視 為持有本公司 6,500,000股股份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香港法例 第571章))。 如劉先生所告知,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彼與本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級管 理層,或任何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劉先生在過去三年並無於 任何其他上巿公司出任董事職位。除本通函披露者外,劉先生確認並無有關 彼獲選任的事項須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 至(v)條予以披露。 鄭益民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鄭益民先生, 59歲,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鄭先生於首都經濟貿易 大學取得經濟學學士學位。他於財務界別擁有豐富經驗。鄭先生獲中國農業 銀行認可為信貸經理及信託經理,並負責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之公司的信貸管 理。自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五年,鄭先生擔任中國創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 總裁,負責多家國有企業及私人企業之企業融資活動。於二零一五年,鄭先 生創立鴻茂恒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並一直擔任該公司之總裁。鄭先生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鄭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彼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執行董事之任 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計為期三年。委任可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予以終止。鄭先生目前之年度酬金為人民幣 120,000元。應付鄭先生之董事袍 金將由董事根據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的授權並參考彼之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 巿況而釐定。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深知及確信,鄭先生持有 3,500,000份 根據本公司期權計劃獲授的股份期權,因此,鄭先生持有或被視為持有本公 司3,500,000股股份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香港法例第 571章))。 – 12 – 如鄭先生所告知,鄭先生與任何董事或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或任何主要 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鄭先生在過去三年並無於任何其他上巿公司 出任董事職位。除本通函披露者外,鄭先生確認並無有關彼獲選任的事項須 股東留意及並無有關其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已經考慮(包括但不限於):專業知識及行業經驗、教 育背景、個人操守、可投放的時間及多元化等各方面的標準,就選舉鄭益民 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向董事會提供推薦建議。董事會認為鄭先生於金融業 務、企業融資及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的閱歷,可以為董事會帶來其個人觀點、 技能及經驗,對本公司事務能夠投入充分時間,以有效地履行董事職責,並 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獨立性的標準。 – 13 – JUTAL OFFSHORE OIL SERVICES LIMITED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303)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 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蛇口赤灣石油大廈十樓本公 司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以下事項: 1. 省覽及審議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及其附屬 公司之經審核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2. 重選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A. 「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一切權力配發、發行 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或可能需要 行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期權及認股證; (b) 本決議案(a)段所述批准須授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 或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 期權及認股證; – 14 –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批准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 件配發(不論根據期權或其他原因而配發)的股本面值總額, 須不超過於本決議案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 而所述批准須相應受此限制,惟不包括根據: (i)供股(定義見 下文); (ii)任何其他期權計劃或當時採納以向本公司及╱或 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職員及╱或僱員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購入本 公司股份權利的任何類似安排;或 (iii)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 細則配發任何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現金股息的 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 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ii) 本公司組識章程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 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 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權力。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 冊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當中任何類別,按彼等當時的持股 比例或當中類別提呈發售本公司份或其他證券(惟董事就零 碎股權或經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任何 地方的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下的任何限制或責任,而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恰當的取消權利 或其他安排)。」 – 15 – B.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的規限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及授權董 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及受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 所有適用法例及證券上市規則規定限制,於聯交所購回其股 份;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的本公司 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的10%,而所述的批准須相應受此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 最早時限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ii)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 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 根據本決議案授予的權力。」 4.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上文第 3A項及第 3B項決議案通過後,在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第 3A項決議案而可能配發或同意將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的股本面值總額 中,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第 3B項決議案授予其董事的授權所購回的本 公司股本中股份數目的面值總額。」 – 16 – 5. 重選羅申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核 數師酬金。 6. 宣派末期股息。 承董事會命 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 主席 王立山 香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註: (1) 任何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的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所有委任代表表格必須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不 少於 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 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54樓。 (2) 本公司將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期間暫 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 必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 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54樓。 此外,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期 間暫停辦理股東名冊登記。為確定可享有建議的末期股息之資格,股東必須於二零二一 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已填妥的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交本公 司於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 中心54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3) 有關以上第2項決議案,王立山先生、劉玉年先生、鄭益民先生及曹雲生先生將按本公司 組織章程細則告退,並符合資格且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4) 有關以上第 3及第 4項決議案,董事謹此指出,其並無即時計劃根據有關授權購回任何現 有股份或發行任何新股份或認股證。 (5) 倘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宣派末期股息,則股息將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或之前派付。 – 17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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